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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作为商品的汽车为何没有“三包”

图/美堂 图/美堂

  9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拟于10月下旬举行听证会。在征求意见稿中,对汽车“三包”作出了规定并征集公众意见。(9月22日《新京报》)  

  值得注意的是,汽车应当实行“三包”是消费者本来就享有的法律权利。《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这些法律规定明确或者隐含了对于所有商品,都应当实行“三包”,汽车属于商品,法律规定中没有专门排斥汽车,那么,汽车应实行“三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在1995年制定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一规定虽未将汽车列入其中,但这《规定》也明确提到“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然而,尽管法律规定很明确,现实的操作却往往不遵守法律逻辑。由于汽车必须实行“三包”并没有写入有关规章和红头文件中,即便是主张要“三包”的人,也在翘首以盼有关部门的规章出台。

  如今,国家质检总局准备就汽车“三包”问题举行听证会,并征求公众意见,这是一件好事,这有利于激活法律的规定,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但在公开博弈的同时,我们更希望公平博弈,就是要真正能吸纳民意。

  文/杨涛 图/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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