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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别把“国家秘密”当“性奴”对待

  张贵峰

  洛阳市技术监督局公职人员李浩“性奴”一案,被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然而,报道该案件的记者在洛阳酒店内遭到当地官员质问,“‘洛阳性奴’的稿子是谁报的料”,并谴责记者“侵犯国家机密”。(9月23日《城市信报》)

  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意味着,一件事项若要成为“国家秘密”,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实质上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二是程序上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显然,“洛阳性奴”案不具备上述两个前提。

  首先,并没有证据表明该案件已被“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甚至是“国家机密”。更重要的是,该案件与“国家安全和利益”之间根本就是“八竿子打不着”——充分揭露暴徒囚禁、性虐、杀害多名女子的犯罪事实,如何可能“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莫非,某些官员眼里,“国家秘密”也只是自己的“性奴”而已?如果一定要追究二者之间的关系,那么更合乎逻辑的推论也只能是,回避、隐瞒该案真相,反倒可能有损“国家安全和利益”——比如可能会导致更多歌厅女子丧失警惕性,发生更多类似案件。

  这种背景下,当地官员以“侵犯国家机密”为由谴责媒体记者报道该案,说明当地的“国家秘密观”是一种极尽文过饰非之能事、竭力为本地“遮丑”、装扮所谓地方“政绩形象”的秘密观——凡是被认为有损当地形象、让政府感觉难堪或不爽的事情,无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往“国家秘密”这只筐里装。难怪有网友披露,此案告破时,当地统一封口,禁止媒体得知和报道。

  此前我们还曾领教过许多类似匪夷所思的“国家秘密”。比如,官员财产状况被视为国家秘密、财政预算被视为国家秘密。

  无疑,如此任性肆意的“国家秘密观”明显涉嫌违法——既有违《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法律精神,更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构成直接冲突;而对有关部门来说,以“国家秘密”为道具来为自身遮丑、维护所谓的“地方形象”,最终也只会是适得其反——破坏地方形象。要知道,真正的地方形象并不是“不出丑事坏事”的形象,而主要是如何对待丑闻坏事的形象。毫无疑问,面对地方丑闻丑事,“坦然面对、开诚布公”而不是“文过饰非、讳疾忌医”才是可取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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