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论
救援14名在四川四姑娘山失踪驴友的新闻正上演第二季:议论驴友该不该为救援费用埋单的问题。从14日发表的评论看,几乎都是一边倒地拥护由驴友埋单。
然而,我们在其他领域,并未看到这种以事故责任来区分的救援责任。如果这种付费逻辑成立,那么,“119”是否该宣布,今后救火,火灾是由谁的责任造成的,就由责任人承担救火费用,如果是自己不小心,就更要自付救火开支了;同样,对于跳楼自杀者救助,事后是否也该让自杀者付费,如果救援失败,也或许要由相关家属付费了;那么,公安机关派人处理打架纠纷,最后是否也要由打架的责任人负担出警费用?
如果上述理论成立,公民自己付费救援就不是公共服务,性质就变成了“救援经营”了。我以为,救援就应该由政府免费,作为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至于因此违规的人,加重公共财政负担,不能靠收费来调节,可以靠法律追究,也可以靠经济处罚。所以,对于违规的驴友,可以依法处以罚款,但对于为救援费用埋单,我总觉得没道理。
□殷国安(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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