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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钧:引入“照顾义务”,促成“守望相助”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佛山两岁“小悦悦”的遭遇,已经成为一个无比沉重的符号,法律不能再默然。

  首先是必要性。当前社会具备转型期社会的普遍缺点:信任缺乏与物质主义。这主要源于“熟人社会”快速步入“陌生人社会”,工业化和城市化带给人们空前的物质利益渴求。“陌生人社会”容易走向“冷漠社会”,而过度的物质主义,可能导致礼崩乐坏,人们往往不以平等生命体互视,而是以尔虞我诈的利害关系互相定位。“陌生人社会”和“物质主义”本属过渡型社会形态,但它一旦缺少引导,就有可能令社会良俗陷于泥淖。

  其次,当现有的道德调整力量,已经不足以引导社会风气从善,甚至纵容“反社会”、“反人性”的恶行时,法律就必须介入,帮残存的道德力量一把。社会化立法过程一再证明这一规律。法律是上升为法律条文的道德规范。法律与道德之间固有的关联,决定在道德沦陷时法律可以大显身手。“小悦悦”事件已经冲破了人类所能拥有的道德和社会底线,唯有法律介入,方可借助法律的引导、教育、惩戒、褒贬等功能,弘扬“见义勇为”美德。

  第三,“熟人社会”是个“无侵权”社会,而“陌生人社会”是“侵权型社会”,社会契约把人人视为签订了一份“照顾他人”的合同,违反此义务就得承担侵权责任。法律的任务是一方面把“照顾义务”视为侵权法中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一方面厘定“合理人”水平,也确定免责与担责范围。例如,在“小悦悦”事件中,占道商铺是否没有对行人尽到“照顾义务”,从而侵害了行人在人行道上安全通行的权利?“小悦悦”走上车行道,市政管理机构是否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在可预知的风险面前没有在人行道上设置护栏?行车的司机是否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在低速区和人流密集区,疏忽大意,造成损害行人的事故?而行人是否对“小悦悦”有“照顾义务”,在小孩明显处于危险之时,在可以不妨害自己安全之时,或报警、或紧急救助生命、或在现场做好保护工作?

  西方国家从商业社会形态出现时,就引入“照顾义务法”,视照顾义务为法定义务,以应对新的社会道德挑战。“照顾”也见于中国道德价值,“邻里守望”就是中国“熟人社会”的核心美德。中国正逐步摆脱小农经济,迈向市场经济化的“商业社会”。从这些视角上看,我们理应推出“照顾义务法”,以建立网格化互助互守望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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