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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时评:该如何安抚愤怒的老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24日14:00  光明网

  “钱付了、贷款还了,可大半年下来,房子压根儿没见着,房价倒缩水三分之一,开发商不给个解决办法,我们全体老业主都不能接受!”据报道,昨天,位于嘉定区双单路上的两个楼盘销售点,因开发商大幅度降价,愤怒的老业主们将售楼处“团团包围”讨要说法。

  现在,对普通家庭来说,买一套房不容易,甚至要淘空几代人的积蓄。房子没住进去,价格倒先缩水三成,叫谁心里都不是个滋味。这些上海业主包围售楼处,找开发商讨说法,可以理解。但是,业主将人家的售楼处“冲击”的遍地狼籍,则涉嫌毁坏他人财物,严格来说,开发商完全可以报警,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不过,该楼盘的开发商显然并不想将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打算取消打折计划。这能够让那些愤怒的老业主们满意吗?效果仍然有待观察。

  楼市下跌,老业主退房、冲击售楼处的事例并不显见。在上一轮楼市调控的周期中,各地也曾经出现过“退房潮”。不过,这些“退房潮”很少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最基本的道理就是,房屋买卖是双方的自愿交易行为,有合同在那里,双方均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降价促销也是开发商的正当权利和自由。

  买房除了居住的需求之外,还有投资的功能。如果,人们觉得房子买贵了,就应该退房,那么,头一天买了股票,第二天就赶上了股价大跌,股票买贵了,是不是就应该退股呢?

  有的人或许认为,买房和买衣服差不多。衣服买贵了,可以随便退货,而买房为什么不可以呢?问题就在于,买衣服和买房最大的区别就是,有明确的契约关系存在。这就对交易的双方都构成了行为约束,而不能随意反悔。很显然,服饰等一般消费品行业的生产和销售周期要远远快于房地产业,这实际上将市场上出现的违约成本降到了最低,乃至可以忽略不计。而房地产、汽车等一些耐用消费品行业则不可能无视违约成本。

  因此,如果存在公平和自愿的交易,那么,业主无偿退房、补贴房屋销售差价等诉求,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而发生在上海嘉定的事情,或许并不那么简单。愤怒的老业主们指向的则是开发商的“销售欺诈”行为。业主们列举了开发商售房时的一些问题,如交房时间延后,合同规定的交房时间比销售人员承诺的晚3个月;再就是楼盘得房率存在“欺诈”等。最值得重视的一条是,存在霸王条款,与开发商签署的合同中,对违约一项,开发商“自罚”仅总额的5%,而对业主却有总额20%的违约金。

  这些指向的均是,房屋买卖过程中是否存在公平交易的问题。尤其是,合同规定的开发商和业主之间违约责任的不平等,不但有失公平,而且,直接提高了业主的违约成本,导致业主甚至无法选择退房、止损等手段,以减少房价下跌带来的损失。这是导致此次业主冲击售楼处的重要原因。

  开发商的霸王条款理应受到谴责,然而,这并不等于取消了合同的法律效力。毕竟合同是业主自己签的,审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能否接收这些条款,自己还是有责任的。如果业主真的要让开发商补偿自己的损失,最关键的还是,提供开发商售房欺诈行为的证据。比如,房屋销售人员承诺的交房时间,是否有书面或影音材料为证。

  而对有关部门来说,则不应将此事当做单纯的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纠纷,理应介入调查。事实上,恰恰是因为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失职,才导致了房产销售市场中的混乱,埋下了种种买卖双方冲突的隐患。行政力量有责任维护公平交易的市场规则,并对违犯者进行处罚,除此之外,其他的问题则应该交由法律解决。

  在楼市调控高压政策之下,楼盘降价销售而引发的社会事件肯定不在少数。上海嘉定业主冲击售楼处事件,说明房屋的价格问题完全可能演变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各级政府理应引起警惕,明确职责所在,做好应急预案,及时化解“业主的愤怒”,防止不理性行为的发生。(于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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