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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川:“特权酒驾”,相关领导是否难辞其咎

图/焦海洋 图/焦海洋

  10月29日下午3点左右,河南省汝南县一名公安民警酒后驾驶警车,行至汝南县汽车站附近车辆失控发生事故,造成5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目前司机王银鹏已被刑事拘留。经核实,王银鹏职务是现任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王岗派出所所长。(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0版)  

  5条生命猝然伤逝,3名受伤者也留下难以抚平的创伤,痛定思痛,痛何如哉?这起交通事故之所以备受关注,一方面是因为死伤者众,另一方面则与肇事者的身份有关。

  王银鹏是否涉嫌公车私用?肇事车辆为汝南县公安局梁祝镇派出所公务用车,既然是酒驾,显然不是为公务。公车私用,此起彼伏,王银鹏一案提供了又一现实注脚。

  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根据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等,督察人员可当场处置,相关民警将被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而2003年2月1日实行的公安部“五条禁令”明确规定,严禁民警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众所周知,为遏制酒驾和醉驾,刑法修正案(八)增加条款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令人感到悲哀的是,仍有不少执法人员以身试法。

  回到王银鹏案上,值得追问的是,他为何酒驾?据透露,王银鹏是为了接待领导而喝的酒。此说是否属实,尚待求证,如果属实,相关领导是不是也难辞其咎?

  王银鹏已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捕,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处。但是,他的教训能否惊醒其他人?无论如何,王银鹏一案,不只是对执法人员的警醒,也是对所有意图公车私用和酒驾醉驾者的警醒。

  文/王石川 图/焦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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