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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社论:正视民间借贷地位开放金融市场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11日06:51  南方都市报 微博

  最近民间借贷危机频发,央行昨日终于开口表态为民间借贷定调。央行负责人称,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并表示下一步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常年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终于被央行重视了一回,只是央行对民间借贷的地位界定和对民间借贷发展的态度都值得进一步思考。

  央行对民间借贷的地位界定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虽然承认其有益但是无论如何也不过是个补充。一直以来,似乎带个“民”字的都是附属和补充,民企是国企的附属,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民间借贷不仅在法律上处于灰色地带,在观念上更是处于灰色地带,而这种观念上的偏见又加深了民间借贷在实际中的窘况。

  民间借贷似乎从来就是见不得光的,但正是这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支撑着中国大量民营企业的发展,而这些民营企业又支撑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工信部的数字显示,截至去年,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都是中小企,而且基本都是民营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G D P的60%。今年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发布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在企业过去三年实施的重大融资方式中,73.5%的企业选择了“长期银行贷款”,55.3%的企业选择了“民间借贷”,而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在过去三年中更有近62.3%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融资。

  在民间借贷危机闹得沸沸扬扬的温州,只有10%的企业能从正规金融系统获得融资,而有接近90%的企业需依赖民间借贷途径融资。何以这99%的民企却是那不足1%的国企的附属,这解决逾60%甚至90%企业融资需要的民间借贷却是那承担10%或30%企业融资需求的正规金融的补充?长久以来对民间借贷的视而不见、任其在地下生长已酿成今日的巨大风险,现在要使民间借贷健康发展,首先必须正视其地位,明确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如果一味将其视为补充,民间借贷则不可能得到应有的发展空间也不可能完全发挥应有的正面效果。

  央行对民间借贷的态度是“规范化阳光化”,强调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但是要让以上说法成为现实,首先需要厘清何为合理合法何为非法金融活动,而这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的界定却十分模糊。有关民间借贷并没有单行法律,现行相关规定散乱且缺乏可操作性,同一行为依据这条法规是合法的,依据那条法规却是非法的,这就大大压缩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发展空间。

  扰攘四年之久的吴英案如今仍未落幕,2009年12月,浙江金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今年4月二审开庭,吴英主动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继续否认集资诈骗罪,至今未判。集资诈骗可判死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高量刑10年,吴英犯下哪项罪名一直存在争议,更有人认为,吴英未采取欺诈手段、借款全用于企业经营且承诺归还,不属于诈骗,而全部11位债权人全为其朋友则不属于公众,即吴英两项罪名均不成立,应为朋友间的合法民间借贷。

  从吴英案即可看出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漏洞之大,央行表示要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但若无法分辨何为合法何为非法如何规范,民间借贷一见阳光即被定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借贷之人不被判死也要坐牢,那民间借贷如何发展?可见,要实现规范化阳光化,必先在政策和法律上给予民间借贷更广泛的合法发展空间。

  当下,中国金融仍处于垄断状态,信贷紧缩更推动资金流向大型国企,正规金融体系完全无法满足实体经济的需要,金融垄断亦会陷入高利贷危机的恶性循环。最根本的解决方法是开放民间金融市场,尤其是小微金融机构。温家宝总理曾说:“民间借贷之所以阻挡不住,就是因为民营企业有需求,而金融机构又不能满足。正门开得不大,那旁门就要开。民间借贷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其目的是使它健康发展。”门是必须要开的,只是这不是旁门而是另一扇正门,要打开民间金融市场的大门,则需先正视其正门的地位,给予其应有的政策和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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