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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若渔:别让反垄断法成为观赏性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15日08:20  珠江晚报

  日前,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开出巨额罚单,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和潍坊市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由于控制复方利血平原料,强迫下游生产企业抬高投标价格,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价格招投标制度。依据反垄断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总计687.7万元和15.26万元。(见今日本报05版)

  发改委针对这两家药企的反垄断调查,不动声色却干脆利落。要说“重罚”,也的确是毫不手软,不仅没收了两家药企的违法所得,而且各自罚款687.7万元和15.26万元。不过,我们难免稍感困惑,为什么对两家药企的罚款差距如此之大?!

  另外,发改委仅仅重罚山东这两家私营药企,却对与它们各自达成垄断协议的辽宁省东港市宏达制药有限公司和丹东医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网开一面,也令人费解。后二者在事实上参与了垄断经营行为的生成,却为什么不追究它们的责任?

  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在反垄断调查结束之后,调查机构应该向社会详尽公布反垄断调查的具体过程和结果。但就目前而言,关于这一起反垄断案,显然发改委做得还远远不够,有太多的疑点有待解释。

  当然,作为“首起垄断重罚案”,也许连政府调查机构都还处于适应期。反垄断调查的程序、机制、规则、标准等等,尽管背后有反垄断法的背书,但在现实中,却难免要经历从幼稚到成熟的过程。我们只是希望,反垄断调查的成熟体制和规则,能尽快建立起来,毕竟反垄断法出台已逾三年,其执行力不能总是积贫积弱。

  想当年,反垄断法出台的时候,是多么令人振奋和鼓舞。这个被称为“经济宪法”的法律,历经千辛万苦方才制订出台,继而又被寄予了在今天看来不切实际的厚望。此法出台三年多来,始终默默无闻,悬而不用,事实上被有意无意地打入冷宫,就像可怜的塑料花一样,沦为某种观赏性的法律。

  三年的时间,足够漫长。对反垄断法的遭际而言,这也是伴随着清寂和耻辱的三年。既然不用它,又何必制订它?!然而,就在大家心灰意懒的时候,电信和联通垄断案出人意料地爆发了,接着又是两家私营药企的案子。反垄断法的境遇,看上去有峰回路转的趋势。

  然而,坦白说,在目前的中国市场体制中,也许我们很难冀望反垄断法能纵横捭阖,充分发挥其效力。行政垄断仍然是反垄断的禁忌,大型央企的老虎屁股也摸不得,反垄断机构即使想有所作为,也只能拿一些小角色祭旗,比如本案中的那两家“私营药企”。但是,反垄断法如果滑入选择性反垄断的泥沼,那它只能是一种更高级的观赏性法律。仅此而已。

  张若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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