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消灭“被精神病”,我们既要加快精神病领域的法制化进程,更应注重“社会病”的治理。
千万富翁何锦荣“被精神病”案重审后,法院于近日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医院收治程序没错,但何锦荣被错诊为精神病,因此判决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本案暴露出来的法律和社会问题颇值得深思。
首先是精神病诊断程序的法定化问题。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既是一个医学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比如,医生在诊断过程中是否要听取被诊断人尤其是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陈述?相关病史陈述是否需要证明材料支撑?几个医生的诊断结论不一致,应如何定夺?被诊断人存在异议应如何处理?如果这些程序规则没有统一规定,而是由各家医院甚至各个医生说了算,那么公民随时都有可能被有意或无意“错诊”。本案不正是因为医院罔顾被诊断人及其亲属的多次异议,一意孤行,才导致“错诊”的结果吗?
其次是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阙如。由于强制医疗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必须要有法律授权。但目前我国尚未通过精神卫生法,强制医疗诉讼程序亦未确立。因此,我们期待正在进行的精神卫生立法、民事和刑事诉讼修法能在这方面有所作为,特别是要明确强制医疗的司法决定程序、法律救济程序以及强制医疗的精神疾病范围。
此外,还应考虑借鉴刑事诉讼口供补强规则,确立“精神病诊断和强制医疗补强规则”,即医生不能仅仅根据单方陈述就作出精神病认定并建议强制医疗。医疗机构必须要听取“疑似精神病人”和其他中立第三方的陈述,要有除病情陈述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支撑,要有被强制人可能危及社会和他人安全的证明材料,才能作出精神病认定并建议强制医疗。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我们不能将一系列“被精神病”事件简单地归咎到法律制度上。事实上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被精神病”事件,或涉及利益争夺,或涉及上访行为,或涉及打击报复,没有一个仅仅是因为诊断程序不完善,缺乏法律规定而导致的。相反,即便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医生的职业伦理道德,这些“被精神病”事件都不应该出现。“被精神病”只不过是众多侵犯公民权利的高级“发明”之一,是权力恣意横行、金钱至上、医德缺失的真实反映而已。因此,要消灭“被精神病”,我们既要加快精神病领域的法制化进程,更应注重“社会病”的治理。
相关报道见昨日10版
本报特约评论员赵冷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