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自己个人利益遭受损害,经过斗争保全之后,协助警察将犯罪嫌疑人送进派出所,这样的行为能不能算“见义勇为”?江苏连云港市的霍先生最近遇到这样的困惑。(12月2日《中国青年报》)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历代公认的善举。然而,近年来,不时出现的两种情形让人心寒:一是见义不为,袖手旁观,甚至以此获取私利;一是舍生忘死,勇敢面对,事后多忧,“英雄流血再流泪”。霍先生属于后者。据报道,霍先生为保护个人财产,奋追并协助民警将抢劫者带到了派出所。然而,这样的行为在当地以及湖北、山东、河北等地的见义勇为基金会都认为,维护个人利益免受损失,不是见义勇为行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庄建伟表示,“我国对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缺乏明确的、统一的规定,但认定条件却比较苛刻,见义勇为的壮举不少,但能被认定的却不多。”
现实中,许多见义勇为行为,或因有关部门死抱“为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作为前提条件、或因“证据”不充分、申报的“条件”不够等,不予认定。
一度在网络上盛行的“撑腰体”反映出公众的一种集体诉求——盼望能够调动制度、法律等诸多资源优势,给见义勇为者以鼓励、以依靠。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表示:地方五花八门的立法必然造成同一种见义勇为行为所受到的待遇不一致。没有国家法律的“统一体”,只能使见义勇为越来越少。
(付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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