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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社论:法院年底立案难司法尤须去行政化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16日09:55  南方都市报 微博

  司法实务有不少难题并非法律文本可以完全预料,甚至有些问题存在并持续多年,俨然已成陈年积患。据《南方周末》报道,又到年底,不少基层法院循例出现“立案难”现象,而且今年的“年底”来得格外早。河南一些法院从10月8日起就不再立案,各地法院为此专门拨出人手“找茬”,甚至到了在立案这一形式审查阶段,就开始越俎代庖判断“证据是否充分,有无法律依据”的程度。

  这则旁观者或一时难辨状况的新闻背后,却是司法实务界的老话题、老难题。年底“立案难”背后的主导因素,是法院系统内部长期惯行的年终结案率指标。结案率是结案数与收案数的简单比值,长期以来,年终结案率被认为是“最直观反映全年法院审判任务完成情况”的主要数据。考核当然是硬道理,年底统计两项数据的时间点向前推一个多月,便成为基层法院循例开始“人为减小分母”的时间,前文所述河南省今年时限提前,盖因数据截止统计时间从12月前移到了11月初。

  司法是最应当常态化的正义寻求渠道,纠纷发生而无法及时诉诸法律,尤其是这种类似于“冬眠”的中国式荒诞,让人们对司法的信赖雪上加霜。而且,诉讼程序本身具有阶段性,各阶段所承载的司法任务与效用有明确的界分,而立案程序有且仅是“形式审查”,只要符合法定程序要件便应予立案。但在司法实务中,各色面目的“立案难”俯拾即是,而“年底立案难”只是其中最规律的一项。在“年底结案率”的压力之下,立案审查的“找茬”模式一旦启动,任何一个可供解读的法律条文细节都被作为“能不立案,就不立案”的理由,俨然屡试不爽。

  据民诉法,立案需要有“明确的被告”,但法律条文对此仅列举出诸如姓名、住址和电话等常规信息,而在不少地方法院的操作中,被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几成原告起诉的必备要件,在年底更成了“扎紧立案口”的不二法宝。理论层面的辨析其实并不复杂,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而这一“明确”性的证明可能倚靠简单的被告信息无法完全实现,被告身份材料或可作为扎实的证明样式,但却绝非不可替代。更何况,按照最高法的相关规定,因被告不明确导致司法文书无法送达,法院有权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但在实践操作中,不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貌似已成为不予立案的“法定理由”,登堂入室。更为严重的是,本应在法庭审理阶段才予以详查判断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无法律依据”等实体问题,在立案阶段居然已经开始被要求“把关”。

  “年底立案难”的危害明显而深远,有案件因为年底无法立案而超过诉讼时效,司法定纷止争的基本职能因“结案率”这样一个荒唐的理由而延宕时日,人们对法律的确信也因此受到打击。在“年底立案难”的另一头,联接着的更是“年底突击结案”的法院审理风潮。为了尽可能地提高“结案率”的分子,法官不惜加班加点,“夜深了,法院的灯还亮着”。在量化显现的硬指标逼迫之下,司法所代表的审慎与理性,不可避免地被忽略和减损。而基层法官对此亦是苦不堪言,一年数百个案件,如何做到个个严守法律程序,件件契合公平正义?    

  问题长期存在,最高法亦为此专门发文重申“不得因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立案请求”,有地方开始用“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替代“年终结案率”,但在实际中却遭遇“两个账本”、“两套思路”并行的抵抗,导致“年底不立案”依然雷打不动。有学者直言,这体现的是在行政化管理模式之下,中国司法管理体制的工厂化思维。计件衡量的司法裁决,本就违背司法职业的基本规律,法官、律师、当事人均饱尝其苦。走出“头痛医头”的初始阶段,回返司法作为现代政治不可或缺一端的本来价值,容不得停停看看。要赋予法官基于法律专业而进行的独立判断,把法院真的当做法院,才有进一步模式研讨的可能。在此前提之下,以“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底线要求,倚靠法官职业荣耀、信念的培育,架构有别于行政化的考核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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