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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强:北京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有理有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19日16:44  千龙网

  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并公布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出台后,引起社会各方热议。支持者有之,认为《规定》依据充分,“支持微博客用户用真实身份注册,实名制会挤出微博客的水份,去除微博客的虚假繁荣。”反对者有之,认为“此规定无法律依据,两个所谓依据中,《电信条例》不太适用于微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很显然只是一个‘办法’,在法律上的效用是非常低的,几乎没用。”笔者作为法律研究工作者,面对热议,想从法律角度做点分析,厘清真实,避免一些学者、名人的误读、误解和误导。

  《规定》是否有依据

  反对者所说的“此规定无法律依据,《电信条例》不太适用于微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很显然只是一个‘办法’,在法律上的效用是非常低的,几乎没用”是否正确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是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是在同一天、同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的,也是在同一天公布施行的,文件公布形式同样都是“国务院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同属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就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作出规定。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显然,电信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属于国务院有权立法的事项。因此,认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很显然只是一个‘办法’,在法律上的效用是非常低的,几乎没用”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不太适用于微博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在第八条规定中进一步规定:“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而《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则进一步明确基础电信业务包括“互联网及其它公共数据传送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微博客服务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之一,其管理应当纳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而不应产生其它异议。

  《规定》对微博客规定的管理制度有充分的上位法依据。

  《规定》的文件性质与效力

  吴邦国同志在2011年1月24日召开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这一讲话中,吴邦国同志对法律实施问题进行强调,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我国法律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我们国家区域发展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国家层面的立法为了增强其普适性,很多制度规定“原则性强”,不够具体,针对性不够,地方政府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这些规定,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针对性强、有操作性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因此,在国家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制定配套文件,包括配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这些配套文件作为对上位法的有权解释或者细化,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是有关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的依据,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同样具有约束力。

  从这些层面讲,《规定》作为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样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是执法依据,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具有约束力。(王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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