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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借腹生子亟待立法规制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21日02:49  京华时报 微博

  本报特约评论员 傅达林

  无论是立法全面禁止代孕,还是部分开禁,都需要设计出更为严谨、细密的规则体系,衔接好其与计划生育、婚姻继承等相关法的关系。

  广东一对富商通过代孕诞下8胞胎,引起广州市计生局和省卫生厅等职能部门关注,并展开调查。

  科技是把双刃剑,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就可能带来巨大的社会风险乃至滋生犯罪。就代孕而言,卫生部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实施代孕技术。也就是说,代孕在我国不合法。

  但是,这种单一性、低位阶的部门规章对代孕的禁止,不能忽略如下事实:自1986年第一位代孕母亲在美国出现后,此类生殖辅助技术的应用已相对成熟,并开始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现代社会存在相当数量的单身人士和不孕患者,面临生育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如果不给有资质的辅助生殖医疗机构提供合法化的代孕渠道,必然让一些客观上有代孕需求的人选择无资质的医疗机构,从而加大社会风险。

  目前,我国代孕市场暗流涌动,社会舆论众说纷纭,而法律态度不明,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代孕市场乱象丛生。如何从国家法律层面判断代孕性质,进行完善的法律规制,已成当务之急。

  立法面临的首要难题是,如何审视代孕的合法性。由于代孕被看作是代孕妈妈“出租”子宫以获取报酬,本质上属于出卖身体器官使用权,很容易被视作对代孕妈妈人格和尊严的贬损,甚至有人认为是对人基本权利的侵犯。十月怀胎不是娘,这样的技术还可能带来更深层面的伦理困境:如何确立代孕妈妈与孩子的关系?会不会造成人伦关系的混乱?

  正是由于涉及社会、道德、法律、人伦等一系列问题,世界上对代孕的立法并不相同。就我国而言,立法是秉承“身体不可自由处置”,还是保障“女人做母亲的权利和幸福”,需慎重衡量,还要考虑到社会发展需要和现阶段国民的道德伦理意识。

  当然,观念上的不同不是立法迟缓的理由,8胞胎事件暴露了立法滞后带来的危害,无论是立法全面禁止代孕,还是部分开禁,都需要设计出更为严谨、细密的规则体系,衔接好其与计划生育、婚姻继承等相关法的关系,让违法者无空子可钻,最大程度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社会安定秩序。

  相关报道见昨天A22版

  今天A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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