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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避孕药上的“道德审查”注定徒劳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29日03:01  中国青年报 微博

  买菜刀要实名已经够“雷人”了,但这一“雷人”新闻马上落伍了,因为买紧急避孕药也要实名制了。近日,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购买紧急避孕药须实名,该局称,做出实名认证规定,是为了贯彻国家要求,也是担心有人滥用紧急避孕药药品。(中国网12月28日)

  要求公民购买紧急避孕药须实名,这是一项限制公民权利的措施,小小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肯定没有这个权力,因为市场经济买卖自由,这是公民最基本的民事权利,要限制这样的民事权利,恐怕没有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立法是不行的。我也没有看到哪个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和授权,就连福州药监局的上级作出的《福建省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也没有对购买紧急避孕药作出实名规定,这就说明,他们根本没有得到上级授权。

  据说,紧急避孕药实名制是防范“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但如果说中止妊娠药物跟“两非”还有些关系,那紧急避孕药恐怕与防范“两非”八竿子打不着吧,这避孕药是防止怀孕,跟中止妊娠有什么关系?

  还有,网民说,这购买紧急避孕药须实名,我们的隐私权如何保护?药监局说了,“他们也会加强在这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但是,要靠行政部门的监管来保障隐私非常不靠谱,大量公民个人隐私甚至还是从行政部门那里流出来的呢。何况,药监局那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人士也承认,“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处罚措施,更主要的还是靠药店工作人员的自律。”

  这购买紧急避孕药实名制,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对防范违法起到作用,还兼有侵犯隐私之嫌,有关部门为何热衷于此?我只能把它看作是对公民道德进行审查和满足窥私欲。不得不指出,这紧急避孕药实名制迟早是要破产的。法律与禁令并非越多越好,它要以维护公共利益与扩展人们的自由为目的,以得到公民认同作为得以实施的保证。否则,老祖宗早就说过“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规避紧急避孕药实名制办法多的是——要不,地下市场横行,要不药店为招揽生意或减少麻烦而不登记,要不就是公民假登记。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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