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玉(广东大学生)
“高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9日表示,今年要推动所有高校全面启动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1月10日《新京报》)
中国高教难以令人满意,至于症结所在,老生常谈的看法是“行政化消解大学活力”。如今,藉着“启动高校章程制定”契机,教育部欲重梳“主管者与校方”的关系。凡此一连串举动,当然可被解读为“去行政化”的可喜一步。但另一方面,“章程”文本尚且未定,一切还言之过早。
当下,制定大学章程,被寄予了太多期待,一种观点将之视作“政校分开”的艰难尝试。关于“政校分开”,早已汇聚了各方共识。之所以迟迟不曾兑现,实是因为,一直未能寻得便于操作的“路线图”。教育主管部门现在终于理顺思路,宣布“推动高校章程制定或修订”,继而“保障校方办学自主权”……按照“沙盘式推演”,上述设想当然前景可期。至少,主动提出“订书面协定分权”,就已体现了主管者改革的诚意。
就本质而言,现代意义上的“大学章程”,大致等同于校方与国家的一纸契约。一个合格的“章程”,当明确以下底线:政府是高校的举办者,而高校自身为办学者;高校所有权归于国家,教育主管者行使宏观管理权,但校方微观治校行为不受干涉。如此,不仅是遵从权利伦理的合理分工,更是效率最大化的必然之举。常识是,“官员治校求短利、置换政绩,教授治校更珍惜羽翼、着眼长远”。然而,此轮高校“立章”潮,真能孵化真正意义的大学章程吗?
既是契约,唯有充分博弈才可实现公平。但,一场由教育部“推动”的、自上而下的“立章浪潮”,到底是一种指令式的任务,还是校方自我伸张的权利自觉,自始至终含混不清。某种意义上,所谓“高校立章”已带有行政要求的意味。你能想象,在此过程中,校方能与主管者对等谈判?最初推动方是主管者,最终定夺权归主管者,所谓“高校章程”能否守住基本底线,都变得不可预期。
当然,不应轻易否认主管者“主动让权”的自觉,单方面力推“高校立章”,本就是“自觉性”的展现。但跳出现有的上下隶属体系,将自己作为和校方一样的谈判者,乃至引入更上层的裁判力量,经此形成的“高校章程”,是否会更具说服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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