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于2011年11月29日)
“近来,一些地方连续出现令人痛心疾首的重大校车安全事故。这件事情提起来,我心里也很不安”,“我要求法制办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也就是说,把校车安全问题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27日,温家宝总理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表示,要让校车成为学生安全的流动校舍。(11月28日《京华时报》)
甘肃、辽宁等地短期内频发的惨烈校车事故,像一块黑纱系在所有人的臂膀,也在倒逼着看得见的制度安排出台,以此消弭那些相关的疼痛感。对温总理的表态进行回望式梳理,不难发现它正发轫于类似的“诉求路径”:甘肃正宁校车悲剧后各地开展安全大检查——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随后表示,教育部等十几个部委正在讨论我国校车制度的建立问题——总理的表态。一部旨在为校车问题建章立规的《校车安全条例》正呼之欲出,校车治理已真正“在路上”。
毫无疑问,无论是此前的民间呼吁,还是即将出台的《校车安全条例》,它们的指向殊途同归:致力于打造一辆安全的“特权”校车。撞上美国校车的悍马半个车体粉碎的图片被热传,表达出的是对校车的社会性要求:它应该是最安全、最坚固、最能解决孩子们出行难题且最具有“特权”的公共交通工具。这种要求有必要经由《校车安全条例》制定的公共议程来实现。
历次校车事故后的省思,早已厘清了一些最基本的事实:一方面,校车事故频发,而各地相关的改进工作依旧止步不前,对于校车的治理已经处于一种事实上的“熟视无睹”;另一方面,最容易发生校车事故的地方多是农村贫困地区,原因又多是教育资源投入不足,财力不济。也许,《校车安全条例》需要直面纷繁复杂的现实,其条例更需要精细化。不过显然的是,治理校车难题首先需要解决的正是这两个方向的痼疾,一个是确保校车治理“必须行之”,不总停滞在怀柔的表面动作中,再一个是确保校车治理“能够行之”,从制度设计层面保证其财政的供给和使用效率的最大化。
之于治理的“能够行之”,它必须被兑现为严格的问责机制。必须要意识到,所谓校车事故,绝非孤立、普通的安全事故。记者的调查表明,组建一个有十几辆车的校车队,其购车费用加上每年的运营成本仅为几百万元,甚至“只够修建一公路的马路”。由此观之,在校车问题前,许多地方的不作为事实上是对公共安全的漠视。因而,倘若造成安全事故,当地的主管领导与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被行政问责。这种问责可以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与安全管理问责制充分结合起来,具化为《校车安全条例》中最具威慑力的条款。
至于校车治理的“能够行之”,也就是要把校车投入真正纳入到公共财政体系的制度安排中来。国外许多国家,校车早已经成为公共交通工具之一,位列于准公共品的范畴。不再是孤例的我国校车事故,已经足够推动这一制度善意的形成。温总理也表示,校车所需资金应该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多方筹集。公共财政的投入是更见长效的举措,而具体到我国,如果系统的国家财政安排暂时无法成为现实,那至少也要力促公共财政先向农村、贫困地区倾斜,并渐次扩散。抑或,运用国家财政为贫困地区购置校车,而校车运营费用由当地财政负责。对于相对富裕的地区,则设置更现实与更有效的校车财政投入机制。
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校车安全条例》?也许每一个观察者会有自己的诠释,不过可以确定的一点是:它首先应为一部体现“关怀”的条例,是一部将保护学生权益、极力打造社会校车文化为己任的责任法典。“看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主要是它怎样对待孩子和妇女”,校车上承载的,其实是一个大国不能被轻易伤害的未来。从这个意义上言之,我们期待《校车安全条例》在安全上表现出更多的周密与细致。只有真正构建起无懈可击的校车安全网,悲剧才不会一次次踏着噩梦前来。而说到底,告别糟糕的校车,不过是为了补偿我们曾经的亏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