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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见义勇为风险有待系统化解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20日11:21  东方早报

  时至年关,多个新闻让我们再次面对让人纠结的见义勇为话题:如何为行善化解风险,不让善良人在他人遭遇危险时纠结于是否行动?如何达致善良与法律的平衡?

  第一桩新闻是浙江丽水市吴俊东案告一段落,“中国好人网”代吴支付了7万余元赔偿,这可能是国内第一起代为“行善者”赔偿的案件,为稳妥解决类似案件,提供了新思路。 

  本报在去年12月9日曾评析此案:吴自认为在超车之后,胡氏夫妇摔倒,他去施救反被“诬陷”。但吴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属机动车,“车撞人”属“无过错责任”。同时,民事案件中达到“证据优势”,就可认定事实,有证人证明,吴驾车超车时造成对方的助动车晃动,之后倒地,法院依“高度盖然性”原则,判决吴赔偿。

  虽然吴不认同判决,但判决具有“既判力”,当事人有义务履行。本案中,吴对法院执行有抵制情绪,家境也不宽裕,并坚信自己是“见义勇为被诬陷”。这里就有一个法与情的冲突:当事人的主观认知,与法律事实、法律规定之间有落差。这种冲突有一定的普遍性,此前上海一超市班车司机“救人被诬”案也是这样:司机自以为救人,但其实是他驾驶不当造成老太跌倒。

  所以,大家不应急于把真相套入“农夫与蛇”或“贼喊抓贼”的故事模式中。吴只是在特殊侵权规则下需要承担责任,并不是说他就是“坏人”。相反,他在自认为没过错的情况下,还主动救助伤者,其善心依然值得褒扬。也正因此,远在广东的“中国好人网”不仅派出律师为其申诉,还替其赔偿,这是在激励潜在的行善者,让公民在伸出援手之前,不再有后顾之忧,让他们感觉到整个社会都在支持自己。这需要我们共同努力,编织一张化解行善风险的制度之网。

  其实,由全社会分担风险,司机只需要关心救人,这就是机动车“交强险”的立法本意。这里有必要说一下天津许云鹤案。1月19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自称救助摔倒老太的司机许云鹤,需赔偿10万余元。此案和吴俊东案都是机动车交通肇事案件,判决的法理有共通之处。只不过,许的车恰好也没有买“交强险”,失去了在社会统筹层面上化解矛盾的可能。

  第三桩新闻是1月17日晚,广州街头一女子遭飞车抢夺,一教师驾车追赶疑犯骑坐的摩托车,造成三疑犯一死两伤。舆论一边倒地认为正义需要弘扬,该教师不该承担任何责任。

  已有律师对此案做了解读: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抢劫而不是抢夺,因抢劫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该教师驾车撞击三疑犯就属正当防卫。此前,广东也有相关判例,当事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但媒体还应向公众阐释类似激烈行为的风险和责任分摊:

  首先,在事实尚未明了的情况下,不能“见义盲动”,毕竟人的生命权不容试错。比如此前发生过一场悲剧,广州市民蔡永杰见到有人在追赶一个挎包男子,就以为发生了抢劫,开车追赶时将该挎包男子撞死。其实,死者当时是在躲避精神病人的追赶。蔡先生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批捕。

  其次,不能为激励行善就简单地规定“免责条款”,对行善时造成的第三方损害,应有通盘考虑,以系统化解风险。用于奖励的大红花旁没有眼泪,善行才是可以持续的,能提升全社会的整体利益。比如,去年广东个体户凌华坤开车追劫匪而酿成车祸,造成无辜路人人身财产受损,其所得奖励不抵赔偿金。最后是在有关领导重视之后,把见义勇为作为“交通事故”处理,他才得到了保险赔偿。

  行善,诚非易事;好人,并不好当。见义勇为,也面临发生事故的风险、刑事风险、侵权风险,以及相关各方责任的分摊等具体的矛盾,只有勇气是不够的。

  既然鼓励善行、推升道德、保卫良知已成社会共识,那么我们就要集全社会之力,包括政府、媒体、民间组织、公民等,通过完善法律、财政投入、民间力量参与,构筑适合行善的环境、乐于行善的氛围,让良心不再挣扎,爱心不再受伤,无辜者的利益也得到补偿。愿行善如春园之草,不见其长,日有所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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