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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不接地气谈吴英案不亚于落井下石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20日14:29  大洋网 微博

  作者:周望歌

  吴英案二审维持原判,网络舆情汹涌澎湃,纷纷表达了吴英被判死刑的不同看法,主流的观点是反对涉嫌经济犯罪的公民吴英处以极刑。这种情况非常少见,相比于一边倒要求判死刑的药家鑫案显得更加耐人寻味。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吴丹红在其他纸媒不能发声之际,在传统媒体的舆论夹缝中独占媒体一角抛出了高论《不要让舆论决定吴英生死》,作者“在吴英案的喧嚣中,作为局外观察者”,保持着所谓的理性和冷静,显得异常诡异。

  吴副教授认为“普通公民就吴英案发表看法并无不可,但媒体如果自诩民意代表,对最高院复核吴英案发出所谓‘呼吁’,则有干扰司法之嫌”,此话不假,但问题出在哪里?二审判决后,到目前为止除了《财经》《环球时报》和吴副教授这篇大作能够在空荡荡的舆论旷野上“独家评论”外,无论网络舆情如何咆哮,你还能在纸媒上看到关键词为“吴英案”的第二种声音吗?一篇独大的评论是不是涉嫌“干扰司法”?

  诚然,司法独立,司法公正非常重要,这是法律人的共识,此外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认为司法一定要独立,司法一定要公正,社会一定要公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刑罚一定要相当……这些陈词滥调早已深入民心,然而,当你得知每年出现不少的冤假错案时,请问吴副教授这是舆论干扰司法的结果吗?基于中国国情,对于司法独立和法律公正的追求,我们都在探索的路上,每一位公民是否都应该竭尽所能地做一点力所能及的事情而不是就某些本来就缺少公平正义的案子大放厥词?

  回到吴英案,你的意思是既然二审已经判处吴英为死刑,舆论不必干扰所谓的司法独立,不应该对结果质疑,更不应该让舆论左右了最终的判决。这种的言论既对也不对,对的前提是司法确实独立。是的,打捞法律的公平正义,无论是行政、媒体还是大众都无权过问案情,只有客观中立地报道,所有的法律问题交由司法机关和审判机关独立办事,不过这种情况在当下的中国现实吗?正如提倡“摸着石头过河”,问题不是你怎么摸石头而是你能不能摸。

  即使在吴英案中,疑点诸多,罪不至死,这是最基本的共识。当地公务员联名上书要求判死吴英,你认为还不能说明一些什么问题吗?这才是“某某干扰司法”的表现。法律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当涉案的事实尚未彻底清晰,程序不正义谈何实质正义?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有何区别?在涉面广案情复杂的吴英案为何不异地重审?有言论认为在吴英案中,当年盘踞高利贷放债的有很多当地公务员,涉嫌吴英案,他们非但没因放高利贷而犯罪,反而升官了,如果继续彻查查吴英案,结合吴英检举立功的表现,是不是对于司法公平更近一步?

  “作为法律人的法学专家,应当尽量慎重对司法程序尚未完成的案件公开发表实质性的结论,若认为罪名和量刑规定有问题,可以把更多精力放在推动立法或修法上。”这种站着说话不腰疼的高论真的雷死人。不妨重新审视一下许霆案,难道需要许霆在监狱里用一生的光阴来赎还贪财的过错吗?如果不是舆论及时纠正司法错误,恐怕刑罚相当只是一句空话。法律的生命不仅仅在于理性更在于敬畏生命。

  在吴英案中,吴副教授的意思是认为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吴英复核后,不管是维持原判还是重审,不应该发表所谓的实施性结论,而应该关注立法修法。众所周知,司法判决无戏言,人头落地再无重长时,如果因为案情尚未彻底清晰罪名性质有误导致判决错误了呢?中国还缺少冤假错案吗?人命关天,不得不慎重。

  吴副教授的文尾有一句“媒体可以对事实进行报道,但应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避免落得‘媒体审判’的口舌。”这种高论不敢苟同,对于一些大案要案,你认为媒体想采访报道就采访报道吗?如果你身处媒体行业,有点良知的人都会对这句不接地气的话感到羞耻!总而言之,司法的公正不能用血祭的方式来实现,不接地气的评论不亚于落井下石,吴英案更是如此!

  世界上不是所有的人都是傻子瞎子,中国司法界没有陪审团制度,在案情不清犯罪性质存疑的情况下,对案情多一句评论只是向真相、正义靠近一步,并非舆论干扰司法,即使吴英命运如何,也损害不了公众实际利益,但是人们关心吴英案是关注法律的尊严、公平和正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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