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一些地方政府过度抬高门槛来应付“异地高考”,教育部也应制定“随迁子女”的最低解释标准。
3月5日,列席“两会”的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就社会上普遍关心的“异地高考”问题表示,不论面对何种类型的具体情况,包括北京在内的所有地区都必须出台随迁子女就地高考的地方政策。我们且把这个“必须出台政策”的要求,称为“必出令”。
应该肯定,“必出令”能敦促地方政府尽快出台随迁子女就地高考的地方性政策,“异地高考”终究是地方政府层面才能解决的问题。目前,山东省出台政策,准备从2014年开始实施“异地高考”,上海有针对特定人群子女和职业学校类学生的加入上海高考政策,其余省市据称都在酝酿。“必出令”,无疑对已出台政策的“先行者”是一个鼓舞,也能给正在准备的“效仿者”一个明确信号,更能给犹豫不决或拒不松动政策的地方政府一个警示。
“异地高考”只是涉及“高考选择权”,是在随迁父母工作和生活地参加高考还是在原户籍所在地高考的问题。假如高考是全国一盘棋的统一试卷和统一录取,“高考选择权”便只是一个“个人方便与否”的经济考量问题。目前的高考制度,是以各省市为单位池子的配额式择优录取制度,地方差异不仅表现在教材与教学思路上,也存在于配额高低。只要配额是基于固定户籍而产生的,配额制高考就会排斥非户籍考生,从而压缩“高考选择权”的发挥空间。
这就意味着,在敦促地方政府“必出”政策之前,教育部应在宏观高考制度上作些“微调”,在“固定户籍配额录取制”的基础上,保留一部分“弹性配额”,以随迁子女考生数量为系数,算出应补充给地方省市的额外配额量。为此,教育部应在宏观层面上划出随迁子女高考的最低数量,低于最低数量的,不再变动原来固定分配的配额量。这样,“异地高考”承载量小的省市,应就地消化,不能排斥这类考生的选择权;承载量大的,弹性配额相应补充,以保证固定户籍考生的选择利益不受损害。
“必出令”还应配套一个最迟时间表以避免一些地方政府用“拖”字诀来消极对待“异地高考”问题。教育部应划定最迟时间,在最迟时间之前不能出台相应政策的,就视为已经接受教育部出台的通用标准,以这一通用标准来开始准予“异地高考”。
另外,为防止一些地方政府过度抬高门槛来应付“异地高考”,教育部也应制定“随迁子女”的最低解释标准。如教育部应规定随迁子女的“就地高考选择权”的获得,是其父母在本地工作及纳税连续时间多少年为最高标准,地方省市不能突破这个界线。假如一些地方政府对“随迁子女”的解释是从小学到高中有完整学籍的,或其父母在本地工作和缴税超过20年的,这样的高标准,没多少人能满足,无疑是种“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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