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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丹红:新刑诉法第73条83条是进步

  审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今年“两会”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这本来是众人翘首期盼的好事,但有一种声音认为:新刑诉法,尤其是第73条和第83条,是倒退。网上关于“秘密拘捕”的说法耸人听闻。事实果真如此吗?持以上观点者恐怕并没有认真对比新旧条文。

  1979年制定和1996年修正的刑诉法都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也就是说,不管什么罪名,只要是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都可以不通知。

  按照新刑诉法第83条规定:拘捕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可见,新条文至少做了三个限定:首先,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不再适用于任何罪名,而是只限定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其次,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不像过去一样可通知也可不通知;第三,必须通知家属,而不是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家属知情权得到保障。这三个方面,都是限制公权,保障人权。这不是进步,难道是倒退?

  为什么会有“无法通知”作为例外?举例说:某人犯罪被抓现行,死活不肯说出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又不能刑讯逼供。连他家属是谁都不知道,自然没法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还有人说,去掉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的例外行不行?我认为不行,原因有三: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是各国打击的重点。美国、俄罗斯等国家为加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力度而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做得只比中国更严格,而非更宽松。至少新刑诉法没有像美国《2011年国防授权法》那样规定不经审判就可以一直拘押犯罪嫌疑人,直到其“敌意”消失;其次,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犯罪,如果侦查不力,将危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假如有4人涉嫌参与恐怖主义犯罪,1人被拘捕,假如必须24小时通知家属,那另外3人得知消息后会逃脱或者临时改变犯罪计划,这样会对公众造成更大伤害。只能所有人都抓获后一并通知家属,才能避免打草惊蛇;第三,有人担心该例外被滥用,则涉及到法律执行的问题,司法机关会出台细则,刑法相应的条文也会修改。但若以可能滥用为反对的理由,那么任何法律规范都有滥用的问题。立法和司法不能混为一谈。

  此外,对于新刑诉法第73条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旧刑诉法本身就有(旧法第57条第一项),并非新法的发明。新法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后,原先要被关进看守所拘留的人,现在有了一个可以不被直接拘留和逮捕的新选项。事实上是变宽松了,是“拘捕”的缩小化。新法扩大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范围,使一些原本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用被关押,这难道不是保障人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而指定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也是需要通知家属的,所以并不存在“秘密拘捕”。

  社会总是要前进,法治也应当进步,哪怕是一小步,都值得鼓励,更何况刑诉法修正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总则并落实到大量条文上这一显而易见的进步?

  3月14日,人大代表顺应民意,以2639票赞成、160票反对、57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法治的每一大步,都是由这样的一次次进步构成的。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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