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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伟:当心“另案处理”成司法腐败黑洞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26日06:21  东方早报

  游伟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执法监督动员令,决定从现在起至10月,集中开展对案件“另案处理”工作的专项执法检查。

  “另案处理”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司法现象,在政府行政处罚案件中也有出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6条曾对“另案起诉”事项有所提及,但它仅适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某些特殊情形,如共同犯罪人在逃等。由此,“另案处理”只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分案追诉的案件处理方式。不过,这种严格的适用范围限定,如今早被突破了。在司法实务中,“另案处理”被更泛化地使用着。除公安机关外,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的贪腐、渎职侵权等案件,也频频出现了不同的适例,在案件公诉阶段,也有不少被“另案处理”而没有受到起诉和法院制裁的情况。

  使“另案处理”进入公众视野的,是一些重大案件。《瞭望》周刊曾报道,去年5月5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郑定忠、庄权民两人提起了公诉,此案涉案工程标的金额达3.5亿元,被列为浙江省公安厅公布的年度十大经济罪案之一,但在此案中,另有五名被告人均被“另案处理”,当时情况不明;而据《财经》等媒体报道,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案件中的重要角色、广东地下钱庄洗钱案主犯连卓钊,也是以“另案处理”名义,最终顺利躲过了审查和起诉,潜逃去了香港。全国其他地区也有类似情况发生。所有这些都显示,在被“另案处理”的案件中,不少案件成为“另案不处”,被长期搁置甚至不了了之,原来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本没有受到刑事追诉,更没有被刑事制裁。

  由于“另案处理”问题长期缺乏法律的明确规范,也没有获得强有力的权威性监督,故成为近年来执法活动中一个很大的“黑洞”。作为一个司法问题,它早已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内部引起关注,尤其在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调研和反渎案件查处中,更发现了不少制度规范的缺失,甚至牵出了一些司法界钱权交易、徇私渎职的“案中之案”。

  期待对“另案处理”的集中检查、监督,能取得实效,在查案的同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原则和机制,明确案件“另案处理”的范围,设定较为科学的、刚性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坚决堵塞漏洞。同时,笔者建议将“另案处理”问题的督察范围扩大到检察机关自身,并通过深入细致的监督,严查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各类贪腐、渎职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司法黑洞和制度缺陷,使规范后的“另案处理”机制,真正发挥促进公正司法和提高诉讼效率的功效。(作者系上海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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