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开定价权,不是不可以,但需要一个基本前提——允许自由竞争,而不是市场垄断或寡头垄断。
马涤明
近日,在“第五届山东地炼市场与发展峰会暨第四届中外油商高峰论坛”上,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经济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政策中心执行主任姜鑫民透露,当前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的一个思路是当国际油价低于130美元时,成品油定价权或交由三大石油公司自主定价。而在缩短时间、调低价格之后,权力下放再次成为焦点。
成品油定价权交给垄断油企,理论上说能够缩短反应时间和定价周期,加大价格调整频率;然而实践中会不会出现只升不降、升快降慢,这个问题一点都不难猜测。政府定价机制下,垄断的石油企业都有办法达到升快降慢的目的,这一回亲自操刀,估计只能加剧这种局面。垄断的市场,再加上价格操控权,只能是垄断的加剧。政府当然会给垄断产品价格定一些框框,现行价格法也是禁止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但是一些理论上的框框与“禁止”能不能“框”得住、“禁”得了,恐怕是另一回事。并且巨头间的串通与联盟,一直就是动作不断。
前两年有报道说,针对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北京市消协和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曾建议,成品油行业和产品应适用《反价格垄断规定》;还认为,中石油和中石化的成品油零售,虽说都是国家定价,但按照价格法是指导价,其实可以上浮和下浮,实践中除有过一段时间两巨头的价格出现过不一致外,其他时间完全一致,这是典型的价格联盟。两家企业还“经常在沟通”。
政府定价机制下,寡头间尚存在串通和价格联盟,动不动就搞一些“逼宫”,闹一闹“油荒”,还有过国内市场高价、出口产品低价等问题,一旦把定价权拱手让给石油巨头,让他们自己看着办,消费者还有“活路”吗?
放开定价权,不是不可以,但需要一个基本前提——允许自由竞争,而不是市场垄断或寡头垄断。这是一个常识。而垄断机制下,就不存在完全自行定价的逻辑。市场经济中,要么实行完全竞争,要么是政府管理与干预;而垄断行业自定价格,就成了既不允许竞争,又不存在政府管理和干预,市场经济中不应该有这样的逻辑。
政府将定价权下放给三大石油巨头,不合理,也不合法——违反《价格法》中的垄断产品定价原则。那么我认为,下放定价权之举,实际上是在保护纵容垄断的路上越走越远,不论于市场法则、消费者利益,还是垄断企业健康发展,都很可能有害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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