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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另案处理”不能成为司法监督的盲区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29日17:29  北京青年报

  今日社评

  在一些地方,侦查机关对如何处理“另案处理”人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权力在事实上已经脱离了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如果不出问题反倒是不可想象的。

  据《检察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决定于3月至10月对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另案处理”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将重点查处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违法违规问题,包括案件“在逃”性质的判定,另行立案侦查不立案或者拖延侦查,该提请逮捕审查起诉不提请移送,不采取追逃措施,降格处理人员等情况,都在此次检查范围之中。

  “另案处理”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部分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或有其他原因,不同步与此案其他涉案人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待其到案后,再另案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进入其他诉讼程序。依法适用“另案处理”,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也有利于对已在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然而,近年来随着“另案处理”案件大幅增多,暴露出了一系列突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高度警惕。

  在司法实践中,“另案处理”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有,侦查人员以犯罪嫌疑人在逃为名,徇私枉法,放纵犯罪,不立案侦查,使“另案处理”变成了“另案不理”;或者以消极、暧昧的态度,拖延侦查,不采取追逃措施,随意降格处理人员等。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2002年广东江门市公安部门破获一起地下钱庄洗钱案,江门市中院对5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判决,但商人连卓钊作为钱庄的主要出资人,在判决书中被标为“另案处理”。在有关官员的特殊关照下,连卓钊潜逃到香港,2007年被增补为广东省政协委员,直到2008年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案发,连卓钊才被逮捕。一个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几年下来不但逍遥法外,而且成为某些官员的座上宾和地方上的头面人物,足见“另案处理”已经被扭曲到了何等地步。

  “另案处理”之所以遭遇扭曲,主要是因为这方面缺乏明确、严格的硬约束,加之某些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巧为“利用”,遂使“另案处理”成了司法监督的一块盲区。目前,法律对“另案处理”如何处理、如何监督没有详细的规定,仅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这条规定的法律阶位较低不说,对于侦查机关侦查、追逃、提请移送“另案处理”人员,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规范和限定。在一些地方,侦查机关对如何处理“另案处理”人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权力在事实上已经脱离了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如果不出问题反倒是不可想象的。

  对一段时间的涉及“另案处理”案件进行专项检查,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为长远计,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另案处理”的处理、监督制定严格的规范和办法,包括侦查机关须将“另案处理”人员信息报告检察机关,除涉密信息外须同时向社会公开,接受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检察机关应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定期报告办理“另案处理”案件,对公安机关拒不报告、敷衍塞责、办理不力,以及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纠正问题不得力的,都要有相应的究责措施。这样才能将“另案处理”纳入检察机关的常态监督,促使侦查机关依法办理“另案处理”案件,有效化解“另案不理”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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