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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错案追责有赖审判的专业与独立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08日02:39  南方都市报 微博

  日前,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对法官实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即当事法官即便已升职、离岗、辞职、退休,都将为其任内所判案件的过错承担责任。

  应当看到,由河南发端的此项改革有其切合现实的背景,近些年来屡屡爆出的诸多冤案错案,让司法公平与公信备受国人诟病。特别是倚靠被害人神奇“复活”、真凶落网自供等小概率事件而求得的那些翻案机会,何等不可预期。迟来的正义本就难称满打满算的正义,更不要说这份已打折的司法纠错,依然无法做到错案必纠、罪错必惩。甚至有地方不止一次地不惜丧事当做喜事办,生硬地将已无法掩盖的错案,演绎成自身主动纠错的正面典型宣扬。

  错案既出,要么担心被问责而联手阻止案件平反,要么即便案子翻过来,相关责任人却依然身居高位,无忧无扰。河南高院此次开出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药方,有其值得理解的现实处境,以及改善司法形象的良善愿望,却依然存在不少可堪忧虑的制度疑窦须要厘清。

  首先是需要追究责任的主体,仍有模棱甚至错漏的可能,且这种错漏已非个别现象。河南高院有负责人用“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来概括此番问责的核心要义,但关键之所在,于当下的司法环境中,真正掌控和行使司法审判权力的主体,呈现着“纸上一回事,实际另一回事”的窘态。

  现行宪法的相关描述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法院而非法官个人,在司法实务操作中,主审法官作为案件的实际责任人,往往在案件审理、定性中无法起到主导作用。受到包括(但不限于)审委会、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氛围、甚至政法委主导下的公检法联合办案等诸多因素的左右,或明或暗,侵蚀着司法的纯粹与公正。甚至在此次追责规定的例外条款中,径自含有“经审判委员会依法确认不构成错案”的情形存在,审委会意志,以及其他外在于法院而存在的干扰力量,均可顺势委身(或托声)于审委会,并在事后轻松规避刑责。

  诸种情形交相作用之下,法官仅是纸面上的案件责任人,现有追责规定所可能忽略的,便是真正操纵司法的人、机构和势力。特别是一些现实中对司法的强势干扰,往往采取非书面、无痕迹的变异方式进行,不仅事后难以取证,也让当事法官可能百口莫辩,成为牺牲品。更遑论不少错案本就源自司法行政化的长官意志,而错案追责亦沿袭着行政化的启动方式与惩处思路(甚至直接内含党纪处分),有悖于司法权力区别于行政权的专有属性,且自上而下径自下达的处罚,也似有超越上下级法院间“监督与被监督”法律关系的定位。

  作为司法流程中的一环而存在的法院审判权,其对错案的判断与掌控还受制于侦查、公诉等诸环节的影响,正常、健康的司法环境下,可以生产基于法律与良知的裁断,即便是公安、检察程序中出现问题,仅以司法专业的纯粹裁判亦不难辨识与抵抗。但在联合办案积弊、所谓“兄弟单位”流俗等复杂因素掺杂后,乱象横生。事实上,不少错案并非法官能力有限,眼拙而不识,实乃明知有错却不得不判,明知有违法律却难抵权力干扰。

  更何况,河南高院此番出台的错案追究情形,大多是上世纪90年代最高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所列情形的复述,制定追究规则是一层问题,真正执行又是另一层问题,前述最高院出台的“追究办法”以及河南省也曾出台的实施细则,空有规定而看不到执行,而今频频见诸报端的离奇个案,也不乏就在此期间上演,追责见得不多,拖延不纠错却常有,即便是费尽波折纠错之后,还存在私下威胁当事人,屡屡阻止当事人与媒体接触的怪象。新近出台的“终身追究”,虽有煌煌多项规定,但其真正付诸执行的过程却仍待进一步观察,如何避免“叫好不卖座”的尴尬,依旧是未解的难题。

  诚然,对主审法官的终身追责,或可以从一个侧面客观上促使法官慎用手中权限,在涉及案件定性等重大问题上,更多地想起法律与良知,更多地念及“历史的考验”,即便在外力难抗、上意难违的时刻,也多几分“枪口抬高一寸”的念想与动力。而司法的艰辛,症结依旧在于司法行政化倾向得不到有效遏制,甚至司法专业化方向亦难被持续坚守。法官终身追责的单方突围,如何挣脱整体司法环境、流程与现实的掣肘,显然不仅是对河南一地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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