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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足道:正义岂能被钱收买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6日08:02  珠江晚报

  美国艾奥瓦州21岁的中国留学生唐鹏(音译)被控于2周前以租房为借口强奸女房主,被捕后他没有认罪。其父母赶赴美国后试图贿赂受害人让其改变口供,也被警方起诉。(4月14日中新社)

  唐鹏父母认为给受害人一些钱,可以改变其口供,进而改变法院判决,但事实证明这种想法与做法与美国不接轨。而他们之所以产生这样的想法与做法,只能缘于其自身生活环境的影响。

  我们所看到的一些案件判决中,积极赔偿有时成为了量刑所考虑的情节之一,使被告获得一定程度的轻判。例如2010年5月,某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某酒后驾宝马X5将一对新婚夫妇撞成一死一伤后逃逸的案件进行判决时,就考虑了其赔偿被害方202万元的情节,采取了可量刑3年到7年的下限,从轻判处其3年徒刑。

  有的时候,个别公权力部门也会拿钱来摆平正义,试图使被告因积极赔偿而获轻判。3月23日《羊城晚报》报道,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开发区某工程承包人周锡宝在工地打人致死后,当地政府支付92万余元作为周锡宝给被害人的赔偿,使周获得轻判。

  积极赔偿有时确实应该被当作轻判因素。比如,当被告涉嫌过失杀人时,其主观并无恶意;被告因防卫过当致人伤亡时,因对方加害在先而使其防卫具有正当性。诸如此类情况的共性是:被告无主观恶意或主观恶意较轻,不会对破坏社会正义造成恶的示范。在这些情况下,从轻判处积极赔偿受害方的被告,既无损社会正义且能让受害方得到充分救济。

  但当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且作案后果严重时,若将积极赔偿作为轻判因素,则有损于社会正义。此类情况下,若积极赔偿则能获轻判,那就等于说,出钱则能让受损的社会正义得不到充分恢复,甚至能让作为守护社会正义最后防线的司法给恶人通融,这不仅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理念,还会催生“拿钱可以赎罪”的观念,从唐鹏父母折射出来的正是这样一种观念。

  当然,之所以有人愿意在获得一笔赔偿后对恶性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表示谅解,甚至向法官请求轻判被告人,与诉讼制度亦有关系。我国刑事案件中的经济赔偿,与美国采取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单独进行不同,均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进行。这种情况下,公诉方注重打击犯罪,但很难获得足够动力去为受害方争取充分赔偿。而一旦受害方眼看无法获得足够的经济救济,则容易接受私下赔偿并向法院为被告求情。

  减少恶性刑事案件中将积极赔偿作为轻判因素,司法改革或许并非不二之选,但至少应把握一条自然律:正义不能被钱收买。当人性中的恶受到强力打击与充分抑制,社会才会充满正义。

  何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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