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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住宅维修资金呼唤“真主人”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10日14:23  燕赵都市报

  □沈 彬

  石家庄桥东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任国民,很郁闷。按国家原建设部、财政部公布的规章,以及河北省的规定,业主缴存的住宅维修专项资金由业主大会管理,一旦业主大会通知房管部门,房管部门就应把资金划到指定账户。但他来到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询问业委会代管维修资金的事时,却被严词拒绝。(昨日本报37版)

  石家庄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说,省里的规定是闭门造车,市里没有文件,所以他们不会移交。更让人疑惑的是,房管部门把维修基金的定期存储与活期存储之间产生的利差,作为“增值收益”,充当自己的工作经费,连“办公室的打印机、电脑等”也是这里头出的。

  维修资金到底属于谁?该由谁掌管?资金的利息被房管局买了电脑,合理吗?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在买房时,在房价之后额外支付的、用于将来公共部位维修的钱;这是房子的“养老钱”,也是业主房产权益的一部分。既然是业主的财产,那就应该由业主管理、使用,只不过以前很长一段时间里,这笔钱是由政府的房管部门在代管。

  因为这种“政府代管”缺乏业主的监督、阳光的运作,也就模糊了资金属于业主私产的性质,俨然成为政府部门经营的公产,其中“跑冒滴漏”不断。2007年上海的房屋维修基金被媒体曝光用于炒股,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居然成了几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大股东。同年《物权法》正式实施,明确由业主共同决定小区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

  之后,2007年底,原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签署《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主大会成立后,先应当在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再向房管部门划转资金;房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小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账户中,并移交有关账目,这才体现了公民对自己的私产行使财产权。

  向业主移交维修资金,既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也是国家部委规章、河北省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所明确规定的政府部门的责任。本来国家、省里都有上位法的规定,市级房管部门应依法执行。

  更何况如前所述,钱本来就是业主的,定期储蓄与活期之间的利息差,那属于《物权法》上的孳息,当然也是业主的,却被代管部门用于办公、学习。不知这笔预算外“收入”,走的是哪个账?有没有接受政府审计?

  不过,由业委会来代管维修资金,确有一些现实困难。第一,虽然《物权法》、国家的部委规章,都明确赋予业主大会代表业主管理小区的责任,但它作为“大会”固然有着代表业主利益的充分性,却是个松散的组织。在取得公章、开设维修资金的专项账户方面,还需要由公安、银行等部门共同协调,让代表业主利益的业主大会有一套完整的“身份证”,才可以理直气壮地管理资金,不被说成是“不成熟”。第二,就是业委会、业主大会如何赢得全体业主的信任,管好这么大的一笔维修资金,这方面的决策操练、内部监督,都有待摸索。

  充分实现公民的财产权,以及社区自治,并不简单;但政府如果永远“不放手”,那么业主大会就不可能“成熟”起来。维修资金在呼唤它真正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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