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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社论:盐城亿元铁路借款须明确还款时间表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21日11:04  南方都市报 微博

  据江苏媒体报道,1995年,江苏省盐城市政府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为修建新长铁路,以行政手段向全市老百姓借款高达1.13亿元。按照当初的承诺,自2005年新长铁路投入运营时就应开始还款,至2008年政府所借款项应全部还清。但从借款开始至今已16年,新长铁路已运营7年,还款仍未开始。即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案催促政府还款,每次得到的答复都只是“尽快”。(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这笔上亿元的巨款,与其说是盐城市政府向老百姓“借”来的,不如说是用行政权力“要”来的。当时盐城市政府的做法是,在1995年发出筹借铁路建设资金的通知,次年开始实施“借款”。事业单位、市直单位直接由财务从职工工资中强行扣除借资款,一名当年的企业职工表示,单位会计并未问过他是否同意就从工资中扣除了200元,这已是当时一个当地普通职工月薪的一半。不仅如此,政府还对每个级别的职工须借出金额有严格规定,这对相应的人来讲都不是一笔小数目:行政事业单位正市级1000元、副市级800元、县处级600元、科级400元、一般工作人员(包括工人)200元;市直各类企业干部职工,最高400元,最低是100元。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主同样遭到了盘剥,不能通过单位强行划扣就让工商局的人直接上门收取200元。(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这些借款名义上是“自愿”的,实际上却是“被自愿”的。在行政权力面前,当事人根本没有说“不”的机会,甚至事后才得知自己已“被借款”。这从一开始就不是你情我愿的借款契约,而是市政府在极不平等的条件下以红头文件、强行划扣等行政手段进行的行政摊派。(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劳动者同意或未经过仲裁、判决等法律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克扣工资;行政机关如工商局若利用行政职权逼迫工商户缴纳有关款项亦涉嫌滥用职权;而针对“乱摊派”,各地亦有相关法规规定,严禁“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要求单位和个人集资”。由此可见,无论是盐城市政府发文集资的行为还是强行划扣和工商局上门收款的手段,都是违法的。

  诚然,理论上盐城市政府的行为属于违法摊派,但现实中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却难上加难,尤其“是否自愿”这一点甚至无从考究。但退一万步讲,即使当年真的是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号召,自愿支持市里的铁路建设,盐城市政府也必须按时足额还款。根据编号为盐政发(1995)324号的文件显示,市政府当时筹资全部采取借资的形式,并列明“所借资金在铁路五年建设期间不计息,铁路运营后按银行同档利率分三年还本付息”。换言之,这笔借款早应在2005-2008年间按当时的息率付清,但盐城市政府却以“铁路开通后运营的效益并未达到预期的结果而造成兑付上的困难”为由,拖到2012年仍分毫未兑。其实,这个理由完全不能成立,因为存在契约关系的是作为借款主体的盐城市政府与作为借款人的老百姓,当时筹资的形式是借款而非入股,所以铁路营运状况与借款人完全无关,即使铁路营运亏损政府也必须按时还款。况且,盐城市政府早已摆脱当年财政紧拙的状况,去年财政收入706.16亿元,用零头来还钱都绰绰有余。

  在广大债主和人大代表的追问下,盐城市政府在2010年曾经拿出一套《清还铁路借资款初步方案》。关于市直还款,除了私企和个体工商户可获得直接还款外,一是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借资改为捐资,二是省属供电等部门和各事改企单位由单位出资置换个人借资。按照这个方案,基本等于是,要么直接改成捐款,完全没了还钱这回事,虽说本着自愿的原则,但已可想象又将有多少“被自愿”的情况发生;要么就将责任推卸给企业,上演“政府请客,企业埋单”的拿手好戏。这根本不是还债方案,而是政府继续恃着行政权力“行凶”,企图与欠款撇清关系的赖账方案。

  经过这几年,盐城市政府应该明白,拖延不可能把账赖掉,这种变相赖账的还款方案也不可能被公众接受,只会令政府的公信力进一步崩塌。盐城市政府必须给出一个明确的还款时间表,由财政出钱足额还款,并对推进情况与到账金额进行公开,以便公众监督。(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其实,行政摊派的情况十分普遍,盐城只是这类历史遗留问题中的冰山一角。各地政府应从盐城的教训中看到,行政摊派,不仅会损害公众利益,就政府自身而言,亦会损害政府公信力直至政府信用破产,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这种害人害己的做法,必须坚决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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