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兴祖
尽管对于“学术腐败”,人们大都已习以为常,然而,前不久曝出的湖南职称评审中“明码标价”、“开房收钱”等极端丑事,还是引来惊讶与围观。问题是,惊讶与围观过后,我们的社会是倍增了反对学术腐败的急迫性,还是强化了对于学术腐败的麻木性、容忍度?
学术腐败也是腐败
据知,有人并不认同“学术腐败”的概念。在他们看来,腐败只是拥有公权的官场之专利。学术殿堂并非官场,何来“腐败”一说?那些剽窃与抄袭学术论文、伪造与虚报学术成果的行为,可以归入“学术不端”,但不宜称之为“学术腐败”。这里存在着一个如何理解“腐败”内涵的问题。
“腐败”一词由来已久。从汉语词义上溯源,其基本内涵是指腐烂、败坏等。原先用于描述自然界中有机体、生物体的腐烂、败坏、变质、异化现象,即“生物腐败”。例如《史记·平准书》中所载“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
后来,人们将“腐败”概念引入人类社会,指称社会中一地区、一团体、一单位、一机构、一领域、一些人凭借或不凭借公权的道德沦落、伤风败俗、严重违法乱纪等现象。其内涵仍是腐烂、败坏、变质、异化之义(例如“这个地区烂透了”、“这个人变质了”),只是扩大了外延,谓之“社会腐败”。
从这一意义上讲,高校(连同科研机构)内那些与公权无涉但与学术相关的抄袭、剽窃、伪造、虚报等“不端”行为,也可称为腐败(学术腐败)。诚然,当前人们更为关注更为痛恨的是那些关涉公权的腐败,即通常所说的“公权腐败”或“权力腐败”。“公权腐败”也属于“社会腐败”,是“社会腐败”中与公权密切相关的那一部分。前述那些与公权无涉的抄袭、剽窃等行为虽属“社会腐败”,却不能称之为“公权腐败”。
那么,学术领域是否也存在公权?回答是肯定的。所谓“学术评审”、“学术评估”等所依凭的权力(不妨统称为“学术评审权”),本质上也都是一种公共权力。因此,即便从“公权腐败”的角度讲,也不能否认学术领域会产生“腐败”,它既关涉学术也关涉公权,谓之“学术腐败”、“学术评审(权)腐败”并不为过。
这样,我们可以说,高校(连同科研机构)内存在着两类“学术腐败”,一类无涉公权,一类关涉公权。学术职称评审中“明码标价”、“开房收钱”等丑事是后者的典型表现。
学界腐败的小环境与大环境
应当承认,高校(连同科研机构)内的腐败,包括学术腐败已不可低估。以学术评审为例,人们早就听闻种种腐败案例,不仅个人为申报职称或课题,甚至学校官方为申报“硕士点”、“博士点”或者什么“重点学科”、“学科基地”,都会四处探听哪些人当评委、哪些人有可能当评委,接着便是本人出马或托人代劳,学校官方则派遣大员向所有评委或重点评委“打招呼”、“送薄礼”。
究其动机,早年那些先行者“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而如今的后继者真还有点儿复杂性。
比如,有人会说,“我(们)为的是求个公正”,“怕别人行动我(们)不动,会蒙受不公”。平心而论,对此确实不能一概斥为“谎言”、“托词”,“逼良为娼”的情况是存在的。
问题又得归到“环境与个人”以及“大环境与小环境”的关系上。每个人都处在一定的环境中,而每个人又是环境的组成部分;每个小环境都处在一定的大环境中,而每个小环境又是大环境的组成部分。所谓“逼良为娼”,强调的是“环境”对人,或“大环境”对“小环境”的负面影响力。
但是,并非所有的“良”都会被“逼为娼”,“出污泥而不染”在任何时代都可找得到范例。“环境”与“良”双方负面因素对接,“良”才难免被“逼为娼”。这里的严重性在于,被“逼为娼”的又作为“环境”或“大环境”的组成部分去“逼”其他的“个人”或“小环境”。
在笔者看来,不管你如何辩称一个求利、逐利、功利的社会大环境对高校(连同科研机构)及其个人的影响,事实是,一些“雅士文人”、“学术殿堂”的斯文扫地已经给社会带来了何等的失望,何等负面的印象!
更何况,“雅士文人”、“学术殿堂”除了搞学术外,还肩负着“教书育人”的重任。“打招呼”、“送薄礼”乃至“明码标价”、“开房收钱”的“小环境”氛围,会将莘莘学子“逼”向何方?而他们中的一些人走向社会后,又会给社会“大环境”注入何种因子?答案不言自明。
无论是为了净化“学术殿堂”、“雅士文人”本身,还是为了净化“莘莘学子”,抑或为了净化社会大环境,笔者在此重复十年前发出的呼声:将学术腐败纳入反腐败的视野之中!
遏制学术腐败的思路
学术腐败如何反?不少有识之士见仁见智,出谋划策。仍以学术评审(权)腐败为例,最为集中的是主张“评聘分开”,使职称与利益分开。笔者不否认其中的合理性,但,且不说求“聘”的竞争会不会导致同样的腐败,就算是“评”而不“聘”,“评”后无“利”,亦须估计到对职称之“名”的追逐:名分、名声、名望。
在中国,“雅士文人”对“名”的看重是特别有传统的,在一定程度上,求“名”常常重于求“利”。原因在于,“名”是对学术水准、学术能力的认可,进而言之,又涉及公正的问题。
笔者在此提出,以“三不”思路遏制学术(评审权)腐败。
第一,弘扬职业道德观念,以“不想”。即强调对于名利的追求必须守住道德底线,所谓“取之有道”,且谨记“师者”,“传道”为首责。以此,申报者自律“不想”走歪门旁道,评委自律“不想”收“不义之财”。
第二,严处腐败行为,以“不敢”。设法提高“破案”率,所谓“伸手即被捉”,一经“捉住”,务必严处,无论是对于申报者抑或评委,触犯法律的当法办。提高腐败的风险成本,以使任何人“不敢”轻举妄动。
第三,推进制度创新,以“不易”。一则扩大评审主体,让所有教授、副教授乃至讲师均可享有评审权,改变少数人当评委的做法。考虑到学术鉴别力的差异,可对不同职称的主体采取不同的权重。评审主体的扩大会使收买评委之事“不易”得逞,即使一时得逞也易于败露。二则公示申报材料,让全体教师了解所有申报者的学术成果。这样,即使由选举产生的或随机抽取的少数人当评委,也“不易”暗箱操作。三则完善申诉举报制度,让认为评审不公的教师,有渠道提出申诉或举报。相关机构必须按规定受理并彻查,一经查实,应当重评,使评审不公“不易”成为最终的评审结果。如发现申报者或评委涉嫌腐败行为,即从严处置。
以上“三不”,务须配套实施,方可收取较好功效。
(作者系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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