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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强:代课教师为何成了悲情“公益人”?

  刘国强

  (四川外国语学院教授)

  网上最近晒出了贵州省纳雍县锅圈岩乡几位代课老师的工资单,工资单显示老师们每月只能领到25元的代课费。随后县政府调查核实并召开紧急会议,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未转岗代课人员执行每月1000元的新待遇标准。

  25块钱!只够买十斤米,或一斤多肉,可这就是代课老师教书育人一个月的报酬!我从网上找资料时发现,这样的事情绝对不是个案,甘肃渭源县有400多名代课教师,他们几乎负担着全县贫困山区近一半的教学任务,但他们之中近70%的人却拿着每月40元的工资,这也就是前几年的事情,而同样是在贵州的贵定县,一山村小学身为代课教师的校长,每个月只有280元的工资,而年轻点的代课教师都不敢找对象结婚。这说明,一方面,贫困地区落后的教育现状亟须改变,这需要有人愿意为农村教育事业做奉献,而另一方面,让这些人“奉献”到如此“悲惨”的地步,让人绝难接受。身为教师最底层,甚至连教师身份都要打个问号的代课老师,就仿佛成了最悲情的社会“公益人”:他们做着为大家所认可的崇高的事情,但享受着无法让他们生存下去的“超级待遇”。

  从中新网的新闻中仔细推敲,纳雍县代课老师25元的月薪,似乎有其特殊的背景:即对代课老师的转岗和清退。愿意转岗成工勤人员的仍有每月1000元的待遇,这25元是专门发给没有“自愿转岗”的代课老师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具有一定强迫性甚至可以说羞辱性的“特殊待遇”,其含义是:不转岗就这点钱,能混下去你就混,混不下去就走人。它反映出来的问题是:代课老师的劳动一直没有受到法律的保障。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代课老师所从事的工作,仿佛真的是被政府当成一种“公益”或者“慈善”事业,而不是被当作一种其权利和义务应该享有法律保障的劳动。他们可能会有一纸聘书,但没人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同工同酬”是他们绝不敢有的奢望,事实上他们连最低工资保障也没有,更没有各种保险,不管你干了几年还是几十年,只需一纸通知你就可能不必代课了,回家“专业种地”。

  “廉价”代课教师的出现,反映的是落后地区教师待遇差的问题,或者更进一步说,是教育不受重视的问题。中青报今年曾对湖南邵东县的教育情况作过报道,其教师待遇还比不上贫困县,很多乡村教师逃离了乡村或教育行业。有正式编制的老师尚且难以谋生,学校软硬件建设方面的教育投入情况可想而知。我们常说,再穷不能穷教育,但这句话往往被停留在口号上,如果地方政府认真落实教育投入应占GDP的4%的国家政策,我想就绝不会产生月薪25元这样的悲情故事。

  我国一向有着尊师重道的传统,荀子早就有言:“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现在国正日益“兴”了,这“贵师”和 “重傅”呢?我这位大学教授还指望从这4%中提升一下生活质量呢,但看看这25元的月薪,我不知道是该满足呢,还是该愤怒?只能说,这确实是个很冷的笑话,非常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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