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琳
遏制“犯事于东、获罪于西”,必须将监督关口前移,在明晰执法标准基础上,严守公私界限。
吉林前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调查一起案件时,在市民顾某电脑里发现了95部淫秽影片,遂对顾某处15日治安拘留并处罚款3000元。顾某不服,提请行政复议。当地法制办经审理认为:前郭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失当,予以撤销。前郭县公安局也决定,办案民警停职,接受调查。
此案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一位网友的回帖正中要害:哪个男人的硬盘里没有爱情动作片?如果前郭县警方对顾某的处罚合法而正当,那就意味着在顾某之外,有更多的网友可能面临拘留与罚款的治安处罚。
当然,事实没有那么恐怖,我们也不用担心警方会突袭检查不特定公众的电脑硬盘。至少从报道看,顾某被发现下载过黄片,并不是警方的专项检查所为,而是顾某曾在百度“松原吧”转发过一张戴墨镜青年拿砍刀坐在警车上的图片,因此被松原警方传唤协助调查。正是在这次调查中,顾某电脑中的黄片被警方发现。
将这些事实串联起来,难免令人生疑:顾某被罚或存在“犯事于东、获罪于西”的可能。表面上,他因“下载黄片”被处罚,背后的根源可能是他在网上转发了有损警方形象的帖文。
更值得关注的是,那位被停职的办案民警,同样存在“犯事于东、获罪于西”的可能。表面看,他被免职是因为涉嫌滥用职权、错拘了下载黄片者。而真正的原因却可能是“把一件小事闹得全国皆知,令当地警方颜面尽失”。因为,如果没有媒体关注、舆论喧嚣,拘留一个“下黄片者”有什么值得合法性调查的。
遏制“犯事于东、获罪于西”,必须将监督关口前移,在明晰执法标准基础上,严守公私界限。以顾案为例,警方之前对其处罚,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网民下载黄片的行为,是否属于此条中的“复制”,值得商榷。
察看法条中与“复制”并列的“制作”“运输”“出售”等行为,无一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由此推断,“复制”在立法本意里也应以营利为目的。以个人观看为目的的下载,如果有危害的话,也仅及于自身。这种没有直接社会危害的个人行为,理应限定于私人领域,公权无须介入。这就如同,一个人有自残行为,我们不能指控他对自己犯有故意伤害罪一样。
法治社会,公私有别。警方执法常与私人领域触碰,依明晰的法律标准谨守公私边界,应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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