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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日报:因开得不远醉驾免刑的恶劣效应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20日11:34  舜网-济南日报

  □秦淮川

  酒精测试结果超出醉驾标准两倍多,检察院提诉判刑两个月,却被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究刑责。近日,这一发生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官员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为全国舆论的焦点。至今,龙岗区人民法院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此案判决书;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则坚称不予抗诉;而莫王松所在的街道办,也未按党纪和公务员条例作出处理。(6月19日《中国青年报》)

  醉驾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只要有醉驾行为就应该依法定罪,而不能轻佻地拿“驾驶距离不远”作挡箭牌。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是,莫王松不仅被免究刑责,连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都免了。这真让人瞠目结舌。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苏忠进表示,检察院选择不抗诉的理由是:“法院对莫王松‘危险驾驶罪’是有罪判决,只是依据情节免予刑罚而已,这也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内。”这裁量权也未免太自由了吧,如果“驾驶距离不远”都能成为醉驾免刑责的判例,那么以后如何界定“距离不远”,醉驾500米、1000米,算不算距离不远?

  “驾驶距离不远”的醉驾被免于追究刑责,这是一个恶劣而可怕的案例。首先,它让人看到少数公务员享有特权的魅影。如果醉驾者莫王松只是普通公民,而不是官员,是否还会被网开一面?法律面前、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不是一句空话,如果公务员享有特权,只会伤害法律尊严,增加普通公民的被剥夺感。

  其次,这会重创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乃至信仰。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 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 就好比污染了水源。”法院必须不折不扣地捍卫法律尊严,如果法院带头羞辱法律,必然导致公众对法律失望。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认为,“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之所以不信任,不正与一些法院守土失责有关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直言“当公务员成为‘特例’时,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也在所难免了”,说的正是不公正裁判的恶果。

  最后,这会导致其他地方效仿,“自由裁量权”被无限放大、滥用。今天,可以以醉驾开得不远为由开脱,明天可以以酒精超出醉驾标准不多开脱,后天则可能以醉驾未撞死人为由开脱,到最后也许就以虽撞死人但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为由开脱……一旦法官把法律当做橡皮筋想怎么拉长就怎么拉长、当做橡皮泥想怎么揉捏就怎么揉捏,法律必然面目全非。当法律面目全非,法律也就失去了意义。“公务员更应该成为民众的楷模,因为他握有的权力越大,所应负的责任也就越大。”中央党校教授、著名反腐败专家林喆如是称。不管是一般公务员还是官员,一旦醉驾就应该被依法判罚,而不是成为法律的特权群体,否则就会纵容更多的公务员心安理得地醉驾,最终导致民众不满情绪加深,对法律、对公务员群体产生嫉恨心理,甚至导致阶层裂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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