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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辉文:黄胜案,不应忽略“行贿罪”

  日前,中共中央纪委对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黄胜被查处的问题主要有三:涉嫌卖官、帮助亲属承揽德州重大工程谋利,以及生活作风问题。(7月1日《燕赵都市报》)

  作为曾经主政一方的官员,黄胜的违纪违法似乎了无新意。不过,黄胜案的一些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细节,依然十分“引人入胜”,其中卖官算是最大亮点。比如,其主政德州期间,明码标价地卖官,县委书记30万,县里某个局的局长10万,最低价码副镇长也要5万。

  正如受贿罪一样,法律对行贿罪早已作出了明文规定。比如对个人行贿,就规定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定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黄胜的问题既然引起了纪检监察部门的注意,相信最终是会给公众一个交代。我比较关心的是那些买官的人,哪怕他们当初是形势所迫,或者主观上真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但当初拿出那些钱来参与买官,算不算是公然行贿呢?

  权钱交易之所以屡禁不止,不断刷新纪录,贪官们抑制不住的贪欲固然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但是没有行贿者的“积极配合”,贪官就是欲望再膨胀,也是枉然啊!因而,且不说违法必究的公平诉求,就是从打击贪腐行为的系统工程来看,对于行贿行为,也是不宜轻易放过的。

  有迹象表明,在此前一些类似腐败案件中,对行贿对象所犯的行贿罪常常出现法不责众不了了之的情况,这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案件依法审理上的一种“烂尾”。希望黄胜案,不只是对黄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同时也在维护行贿罪的严肃性方面,成为一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范例。              (严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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