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 农
江苏盐城市阜宁县被曝于2009年时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2004年11月11日前被判处缓刑期满人员进行安置入编,61名因受贿罪被判缓刑期满人员重新安排工作后,有的不上班吃空饷,有的被安排退休享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待遇。当地政府就此回应称,此举有政策依据。(7月31日《山东商报》)
官员被问责撤职后短时间内换岗复出已经不是新闻,被判刑官员在上诉期或者司法程序未终结前仍担任领导职务,也似乎不是个案了。譬如江西农大原副校长廖为明因酒驾肇事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二审之前依然担任副校长职务;安徽灵璧县高楼镇原副镇长卓光玉因受贿罪被判刑后依然分管镇上工作,当地纪委解释为尚未收到法院判决书。但是,罪罚确切、量刑清楚的缓刑人员,期满后“按政策”入编归队,却鲜有所闻。
阜宁县的解释是,2004年11月11日,江苏省人事厅曾专门发文,规定凡国家公务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予以辞退;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聘或辞退。江苏省人事厅工作人员就此表示,文件下发前对相关人员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此规定执行,亦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所谓原规定即缓刑期满后可分配正式工作,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于是,阜宁县就在2009年翻出了五年前的文件,并且选择了“亦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为61名因受贿罪被判缓刑期满的人员恢复了待遇。
显然,这是典型的“选择性适用”政策。更值得深究的是,《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而《公务员法》之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被判处缓刑服刑期间的人员,显然不可能正常上班,予以辞退在所难免,否则也不会有日后的重新入编。
虽说法不溯及既往,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无力规制2004年的公务员行为,但是,阜宁县为缓刑期满人员安置重新入编的行政行为,却发生在《公务员法》生效之后。无论是重新入编还是新招考的公务员,自2006起必须要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地方性政策文件与法律相抵触的则须“让路回避”。遗憾的是,阜宁县为61名受贿罪缓刑期满人员入编,没有选择遵照《公务员法》,而是时光倒流翻出了陈年老政策。这是又一层违背法律法规的“选择性适用”。
至于官员受贿贪腐,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指出判刑太轻,“从死刑变死缓,死缓变无期,无期再变有期,处罚不到位”。最新的例证是,佛山市名镇管委会原主任郑年胜挪用公款1亿元、受贿2510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惊天大案如此,一般的受贿罪被判缓刑就可想而知了。如果对受贿贪腐判刑的时候过轻,而复出的时候又“选择性适用”政策,那么中央三令五申的反腐败努力就会被基层撤劲。对待贪腐,“选择性适用”政策需要被纠正和问责,严谨地回到法律轨道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