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见义勇为责任风险的制度化路径,不是进行单独片面的免责性立法,而是需要在原有规则体系之外,为见义勇为打造安全保障的制度平台。
眼看1岁女童就要被货车撞到,16岁女孩李舒舒危急关头冲上去将其推开,自己腿部被碾轧。近日,佛山交通部门认定,李舒舒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要为自己受伤负25%的责任。
救人者反要负责任,如同以往见义勇为被追责的案例一样,此事引起民众质疑。在常人看来,李舒舒出于救人目的冲出马路,并不存在主观过错,让她担责岂非令人寒心?但从法律上讲,这样的认定并非于法无据。
法律责任的认定有时看起来冷冰冰的,很难兼顾到人情常理,它只能是一种相对的公平。尤其是与人们的道德诉求不一致时,执法乃至法律规则本身都可能成为指摘的对象。在此次事故认定中,交警认定1岁女童也要担责虽有不当,这部分责任归属者应是女童的监护人;但要求见义勇为者承担部分责任,主要也是出于对事故另一方的公平性考虑。至于公众所期待的为见义勇为者免责,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个凡事都讲究法治的社会,原本朴素不过的见义勇为,便越来越多地走下道德高地,陷入复杂的法律责任技术
性判定的泥沼。那些本应熠熠生辉的美德,大有被刻板的执法所屏蔽的趋势。李舒舒只不过和之前的湛江男子凌华坤一样,是被媒体捕捉到的“幸运者”。现实生活中,还有大量见义勇为者要默默承受着责任的风险和痛苦,他们并不为人所知。或许,这些都是我们从传统道德社会迈入法治社会所必须接受的检验,但这并不意味着见义勇为面对法治来袭只能委曲求全,如何从制度安排上寻求见义勇为的脱困之路,是社会转型期必须作答的课题。
不少人期待通过立法确立“免责条款”,以避免责任认定屏蔽掉见义勇为的人性光辉。这表达了人们对法律兼容道德的良好希冀,但从立法技术以及执法难度上看,免责条款并不能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清晰的规则指引。因为,见义勇为的情况千差万别,现实中也存在见义勇为失当的案例,如何谨防见义勇为成为免责的“通行证”甚至被滥用,同样令人忧虑。
由此,化解见义勇为责任风险的制度化路径,不是进行单独片面的免责性立法,用带有个别化的免责判定去冲击原本的道路交通法规;而是需要在原有法规体系之外,为见义勇为打造安全保障的制度平台。比如,法治化的见义勇为基金运行机制,政府救助见义勇为者的责任条款,完善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体系等,为见义勇为者确立起全面而有效的保障体系。如此,才能确保责任认定的法治轨道与见义勇为的人性光辉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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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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