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温岭虐童女教师真的无罪吗?

2012年11月18日00:00  北京青年报

  今日社评

  从温岭虐童事件的整个过程来看,法律和社会在儿童保护方面的缺失是多方面的。颜艳红逃脱法网,对这个无知的年轻人而言也许是幸运,但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却是悲剧。

  备受关注的温岭市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艳红虐童事件,近日有了新的说法。温岭市公安机关经过深入侦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涉案当事人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有媒体以“虐童教师无罪释放”为题,对这一进展做了报道。

  10月下旬,颜艳红虐待幼童事件通过网络被披露,大量虐童的照片和视频被公布出来,激起了公愤。当地警方很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名将其拘留,并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在检察机关做出补充侦查、暂不批捕等决定后,公安机关最终将羁押期已抵行政拘留期限的颜艳红“依法释放”。群情汹涌的虐童事件以此种“峰回路转”的方式作结,不能不说有几分怪异。

  温岭公安机关在依法拘留颜艳红之后,又尴尬地将其依法释放,其矛盾行为透露出几分无奈。从现行刑法的罪名设置看,勉强可以套在虐童事件上的,大概有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等,但如果细究起来,又似乎哪个罪名都不合适。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与颜艳红伤害幼童身体与心灵的行为有所不符。故意伤害罪的成立,一般要求受害者达到轻伤以上。虐待罪的行为主体,则局限于家庭成员。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颜艳红的行为似乎没有触犯任何法条,于是只能处以行政处罚。从这个角度看,释放颜艳红的做法表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对当事人权利的维护。

  但另一方面,让人们普遍感到困惑的是,颜艳红的行为怎么可能不是犯罪呢?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颜艳红多次以不同手段虐待幼儿,不仅伤害了他们的身体,还给他们幼小的心灵带来戕害。扔垃圾桶、胶带贴嘴、揪耳朵拎起、强迫幼儿亲嘴及做危险动作,桩桩件件都堪称令人发指。颜艳红还将虐童照片上传至公共网络空间,不仅挑战了公序良俗,还给被虐待幼童带来了二次精神伤害。在做出了所有这些不可思议的恶行之后,颜艳红仅仅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这样的从轻发落不仅是对受害儿童的忽视、对公众情感的轻慢,更是对法治精神的违背。在虐童事件多发的现实背景下,这样的处罚决定还可能给社会某种暗示,即虐待幼童不是犯罪行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糟糕的“案例性”影响则几乎是灾难性的。

  无论是从普遍的人类文明法则,还是中国家庭独生子女居多、儿童权益意识提升的现实情形来看,颜艳红虐待幼童的行为都是不可原谅的。如果说刑法和整个法律体系都无法对这样的行为做出严厉惩处和有效预防,只能说明我们的法治体系存在严重疏漏。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刑法中增设一个虐童罪的“补丁”就万事大吉了。

  从温岭虐童事件的整个过程来看,法律和社会在儿童保护方面的缺失是多方面的。蓝孔雀幼儿园多次接到过幼儿被伤害的投诉,但负责人都以“不存在此事”为由搪塞了过去。家长在发现幼儿可能受到虐待后,除了向园方投诉,几乎没有任何其他维权途径。颜艳红虐童并非隐秘进行,而是有着目击者的,却没有任何人提请园方注意或将此事公之于众。颜艳红到案却不能绳之以法,更凸显现行刑法在儿童保护方面的软弱无力。在这整个事件中,不仅颜艳红是作恶者、应当受到严惩,旁观颜艳红虐童并帮其拍照的教师,替颜艳红遮掩恶行的园方,长期忽略虐童现象的教育主管机关,其实都应该承担不同形式的责任。至于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更应该借由此事深入思考这样一些问题:虐童这样的精神伤害,难道不比砍掉一个手指头后果严重得多吗,为何却可以不受刑事追究?人的精神尊严和精神健康难道就不应该受到刑法的保护吗?

  颜艳红逃脱法网,对这个无知的年轻人而言也许是幸运,但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却是悲剧。这个悲剧的核心,是“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种文明价值的空悬和无根化。肩负幼童保护之责的社会组织尚未发育,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流于形式和碎片,儿童精神健康被忽略,在这样的图景中仅仅空谈“虐童罪”的设立与否,实在说得上是不知所谓。

(原标题:温岭虐童女教师真的无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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