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行:“拆违自治”不能逾越法律边界

2012年11月27日02:19  新京报 微博

  ■ 观察家

  自治一旦脱离法治框架,变成了权力强制,其性质就异化了。所以,拆违的“执法权”绝不可下放到社区。

  自今年5月开始,丰台区马家堡地区开展社区环境大整治,街道办将西里三社区作为试点,推行以社区居委会、居民为主体的社区自治拆违模式,通过举行社区居民、党员广泛参与、违建责任者“旁听”的听证会,最终确认向违建户发放通知,选择自愿拆除或由社区帮拆,逾期不拆则联合拆除。在街道办、城管部门的配合下,通过社区自治模式一天拆掉了13处私搭乱建的门店。(11月26日《新京报》)

  自治、听证、参与,彰显出公民在公共事务中的主体地位,是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努力方向。但是,自治不是万能,也并非没有边界。经过听证、参与等正当程序的过滤,形成多数人的意见,绝不意味着得出的结果一定公平、正当,相反,许多时候,我们当警惕“多数人的暴政”。

  这就是说,自治可用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听取社区居民、代表和违建者的意见,通过对话、沟通、辩论,说服涉嫌违建的居民自拆,而不能在责任人反对的情况下,对违建实施强拆。

  要知道,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已超越了社区自治的疆域,法律早已将其剥离居民可以自力救济的范围,纳入了国家公权范畴。《行政强制法》针对实践中拆除违法建设主体混乱、程序不规范、手段简单粗暴等突出问题,明确规定对违法建设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可见,社区居委会并不是强拆违建的主体,涉嫌违建居民也不是听证程序的“旁听者”,法定城管部门更不是拆违的“配合者”。违法建设固然无合法性,责任人也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违法建设之上并不一定没有合法的利益,这个利益,以及违建责任人在查处和强拆过程中陈述、申辩、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同样需要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假如“社区自治”的结果,简单以多数人的意见剥夺个人的权益为代价,显然不具有法律和情理上的正当性。

  其实,在现代纷繁复杂的社会中,自治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一样都不能少,自治一旦脱离法治框架,变成了权力强制,其性质就异化了。试想,如果拆违可以“自治强拆”,按此逻辑,是不是意味着对社区内的无照摊贩可以“自治强制取缔”,乃至于对危害社区秩序的人员“自治制裁”?

  目前,拆违是城市管理的难题,在拆违中引入居民自治,征集社区民意,以减轻执法的强制性,提升执法的效果,或值得尝试,但无论如何,拆违的“执法权”绝不可下放到社区。推广“自治拆违”,有关部门应当先厘清其中自治和法治的界限,有效衔接自治和法治、社区和政府主管部门在拆除违法建设中的职责和作用范围,在法律范围内将好事办好。

  □刘行(法律从业者)

(原标题:“拆违自治”不能逾越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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