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秋瑞:“闯黄灯扣6分”有法律问题

2013年01月04日15:08  东方早报

  早报特约评论员 王秋瑞      

  新年伊始,“闯黄灯扣6分”这一所谓“史上最严交规”引发社会各界热议。然而,这可能只是个法律乌龙事件,并且是个持续长达8年之久的法律乌龙事件。 

  “闯黄灯扣6分”一说,源自一位没有透露姓名的公安部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对新交规的一个口头解释。严格来说,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新修订并于今年开始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并没有规定“闯黄灯扣6分”,而是说,“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一次记6分。显然,交通信号灯并不只是黄灯,“违反”也不能被简化为“闯”。 

  对交通信号灯专门做出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而该法律和实施条例均自2004年开始实施,迄今已有8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也就是说,舆论对“闯黄灯扣6分”的质疑是正确的,黄灯仅起警示或缓冲作用,并不禁止通行。 

  但是,该法的实施条例第38条对各种信号灯的法律含义又进行了解释,其中第2款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应该说,这已经改变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对黄灯的法律界定,即把“可以通行”变成了“附条件通行”。而且,该实施条例并没有对何为“越过”做出界定,例如车身整体越过停止线算“越过”,还是车头最前部“触线”即算“越过”? 

  公安部交管局秩序处处长李勤对何为闯黄灯给出了新的解释。他认为:“黄灯亮时,只要机动车车身的任何一部分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种情况不认定为闯黄灯。”这种解释当然比“闯黄灯扣6分”的说法缓和了许多,但他所依据的应该就是上述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而该规定根本没有对“越过”一词予以明确界定。所以,李处长的说法也只是个人理解而已,没有法律依据,当然也没有法律效力。 

  可以看出,“闯黄灯扣6分”之所以惹争议,根本原因并不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与该法的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存在冲突和矛盾。 

  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属于“法律”,而该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根据我国立法法,法律是“上位法”,效力较高,行政法规是下位法,效力低于法律。据此,因存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撤销。 

  “闯黄灯扣6分”确实存在问题,但首要问题并不是该扣几分,而是闯黄灯本就不违法,既不应罚款,也不应扣分。该问题从2004年就已产生,迄今存在整整8年。其间人大换届一次,警方根据该条例不知做出了多少次处罚,但没有人指出该条例背离法律,应予撤销。大量交通诉讼案件都涉及该条例第38条,但这条明显背离法律本意的规定竟然屹立8年而不倒,可见法院也没有尽到以个案方式予以司法救济和提出司法建议的法定职责。 

  总体来看,“闯黄灯扣6分”是个因机缘巧合才得以被全民意识到的法律乌龙事件。如果不是公安部负责人在宣传新交规时使用了不太规范的“闯黄灯扣6分”的直白说法,可能这个行政法规违反上位法的问题会仍然存在。无论如何,现在既已发现对“闯黄灯”定性错误,那么就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相关条款撤销或加以修正。 

  立法、行政和司法力量,同时在行政法规明显背离法律本意的情况下失灵,而且长达8年之久,这是行政权一家独大,立法权、司法权客观上不足以对其予以监督和制约的必然结果。而这,才是真正值得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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