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风:让“同命同价”成为刚性原则

2013年02月05日14:31  现代快报

  西风      

  河南塌桥10名遇难者名单已经公布,其中江苏五人。从名单中我们看不出遇难者的身份。作为事故的亡者,生命对于他们不同的身份来说,没什么区别。尽管活着时,他们可能因为社会地位、经济条件、文化水平的差异,而被贴上社会等级的标签。

  在春节就要来临时,他们却与家人阴阳相隔。这时候,任何抚恤都不能代替亲人的悲恸。失去亲人的痛苦,每个人都一样,哪怕他们是王公贵族,抑或乡野草民;无论他们是在城里居住,还是仍在乡村务农。

  死亡的沉重一样,生命的价值一样,那么,为什么会存在死亡赔偿标准的不一样呢?

  前天,当地有媒体援引死者家属的话称:有现场工作人员告诉死者家属,城市户口能赔40多万元,农村户口的最多赔18万元。

  这一“同命不同价”的新闻,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应。绝大多数公众都不赞成按照陈旧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给这场惨烈的塌桥事故增加二次伤害。

  好在舆情的迅速升温引起了当地政府的重视,昨日,大桥坍塌事故现场指挥部发布最新消息:事发地政府已决定按照有关法律对赔偿金按照同一个标准先行垫付。

  不论最先的那个“工作人员告诉”是否真实发生,不论“同命不同价”是否因为当地政府为避免再次刺激公众而改弦更张,我们都要为死亡终于走上“平等”的道路而松一口气。假如真的出现相差近30万这样的双重赔偿标准,可能驱赶不掉事故笼罩在人们头顶的阴影。

  河南塌桥事故的赔偿标准风波,再一次把“同命不同价”这一个纠缠国人很多年的国民待遇争议问题推到前台。

  目前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法2003年12月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后来由于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在同一地点、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获得赔偿数额大相径庭的荒谬现象,2010年7月份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特别作了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但是,一个“可以”,缺乏强制性和普适性。因此,不时发生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的纷争。2010年底,山东临沂发生一场交通事故,死者二人一个是城市户口,一个是农民,分别赔偿了48万和18万,引起农民死者家属不满,提起诉讼。当地法院和检察院考虑到“生命价值的平等”,最后改判农民死者家属获得46万余元赔偿金。

  基于同一事故,农民的生命价值搭上了“城里人”的便车。倘若两个死者都是农村户口呢?倘若河南塌桥事故的10名遇难者全部是农民呢?他们有高额赔偿的便车可搭吗?他们活着时已经承受了低生活水准的不公正,如果死后还要接受“低价”抚恤,情理何在?

  我们进入了追求公平正义的时代。这种依然以城乡二元体制和区域经济的差别来划分死亡赔偿标准的“国情”法律,有违社会公平的原则,尽管它曾经有过一定的合理性。今天,该着手对它改革了!同命同价应成为刚性法律,不搞特例。

  人生来平等。人亡故平等。不论他生活在中国的哪一块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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