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任伍:劝退不合格党员,标准应统一

2013年02月20日07:23  环球时报

  唐任伍

  一则关于广东省试点劝退不合格党员的新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事实上,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劝退,不仅党章内有明确规定,而且这几年都在部分基层党组织进行过试点,只是至今仍缺乏严格、科学的统一标准。

  对劝退不合格党员,党章有明文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因此,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是依照党章规定采取的正常措施,不应将其与开除党籍、违法犯罪等问题等同看待。不过,长期以来,“退党”被看成是个人政治生命的终结,还有人把它视为个人有严重违法违纪甚至犯罪行为。因此,党内不敢轻易启动建立“退出机制”。实际上,广东省试点劝退不合格党员去年就已启动,由于今年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一些基层党组织还为此制定了具体操作标准,彻底震动了人们习以为常的“党员终身”的传统习惯,引起关注是必然的。

  从政党发展历史来看,出台党员退出机制是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举措。中国共产党已经有约八千万党员,人数甚至超过英国、法国的人口数,党员队伍越来越大,党的事业兴旺发达,但与此同时,党员流动性越来越大,基层流动党员比重增加,不少人的党组织关系只装在档案袋中;另一方面,一些缺乏坚定信念、不符合党员标准的人也进入党内,甚至拥有一定影响力,他们精神怠倦,意志消沉,严重腐蚀着党的意志,尤其是个别怀揣个人目的的人把党组织当成自己的“政治俱乐部”以权谋私、贪污腐化,他们不仅在社会上败坏党的形象,还在党内起到“离心”作用。“物必先腐而后虫生”,对于这些不合格党员,不仅需要对腐化堕落分子严格进行党纪处分,还要及时清理不合格党员,真正在社会树立党“不会只讲数量不讲质量”、“将不合格党员清退出去很正常”的共识。

  不过,由于传统和历史原因,党在建立健全退出机制方面长期存在很多缺陷,党章的规定与社会现实也有一定距离,如何界定党员是否合格确实缺乏统一的标准。例如,从目前的新闻报道来看,广东八个试点单位确定

  “参加封建迷信活动”、“违规上访”等行为作为党员不合格标准,总体而言是可以的,但仍需慎重对待。例如,如何界定“违规上访”本身在社会就广受争议,党员向上级申诉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证,以“违规上访”来判断党员合格值得斟酌。因此,部分试点地区出台的操作标准,我们应谨慎对待,应抛弃其个人好恶和地方主义的主观因素,依据党章建立统一、公正的标准,既解决党员规模偏大的弊端,又避免出现轻率劝退党员的情况,伤害党员个人的权利。▲(作者是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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