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惟有独立的审判才谈得上对正义的信仰

2013年03月12日15:32  南方都市报 微博

  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到,“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还不够健全,司法体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一句看似中规中矩的表述,引来代表委员热议,不少代表委员对此可谓有感触、有观点,政协委员钟小渝说,“年年呼吁独立审判,没效果也要年提”。    

  这几乎是一个毋庸置疑的“老问题”,但也并非惟一的“两会”老话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直接源自现行《宪法》的权威表述。82宪法“三十而立”,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向人大作工作报告的场合,“首次提出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审判独立,作为司法独立原则的最核心内容,一直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遵守,其对权力监督与制衡、国家政治良性运转所起到的作用,不容小觑。1949年以后,中国的审判独立原则,从理念认同到制度设计,虽然有过反复,却也幸而法脉不断。这些年的国家法治建设,虽然多元并进、依不同法律职业角色而各自努力,但对审判独立的追求却是从来一致。

  对“审判独立”的文本保障与价值宣示,不缺乏,甚至无须再列举。但从法律文本到司法实践的跋涉,却一直欲说还休。最高法的报告中提到确保审判独立的体制“还不够健全”,但究竟是什么阻碍着审判独立的实现?法学学术领域对此的研究不少,一般认为导致审判不独立的原因有以下两个。首先是外部独立受限制,司法机构与职能相较于其他权力设置的独立性,用政协委员彭雪峰的话说,那就是“财权在别人手里,帽子也在别人手里”,司法权受制于地方行政权力、政治组织的现象日盛,直接导致独立审判成为奢谈。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日前在“两会”讨论发言时,列举出三种最常见的外部干扰形式,可惜都采用了“个别人大代表”、“有的党政领导”以及“个别媒体”等概括的说法,而非直接指向具体个案、具体干扰来源的做法。这样的情况,尤其是行政权力、地方党政对司法个案的影响力,应当是必须要从制度上予以杜绝的,而这种杜绝需要司法改革的大动作,包括司法机构的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都应当允许被讨论,并推开试点。

  但同时也必须强调,司法自身的不进取、停步不前,尤其是对明显应当尽快给出答案的个案,也应当正面回应舆论的监督以及人大代表的质询。比如近20年沉冤无以得雪的聂树斌案,“真凶出现”的小概率事件都迟迟无法唤醒司法纠错的良心,日前又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以建议、呼吁的形式,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督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彻查聂树斌案(财新网报道)。某些行政权力、司法机关内部某些人士,甚至已经成为阻碍个案正义的负能量。

  第二个直接影响审判独立的因素,就是法院内部的独立性(包括法院之间,合议庭之间以及法官之间等)问题。我国宪法对“审判独立”的确保,主体是“人民法院”这一机构性主体,而非法官个体。这直接意味着法官作为审判活动的最主要参加者,其对案件的决定权,受制于法院过度行政化导致的上下级制约,以及审判委员会等机制性制约,出现了对案件签名负责的主体与真正有决定权的主体存在差异的乱象。进而到法院层面,不同审级法院之间,也沾染行政序列的某些风气,将“监督与被监督”异化为“领导与被领导”,使得即便是宪法所要求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也无法真正做到。

  十八大之后的种种政策宣示与承诺,让法律人乃至社会各界对中国法治建设与进程有期待,这是应当被珍惜、被信守的社会共识。习近平说,要“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日报》说,要“营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这一制度愿景的实现,无法依靠逐一个案的分别被围观来实现。审判独立精神和原则的落实,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专业的信守、对正义的追求得到尊重和保障,这是已经开始的征途,或许有坎坷、难免挫折,却也注定无法阻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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