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社论:“疑罪从无”判例是实践法治

2013年03月24日09:40  南方都市报 微博

  2007年5月,常林锋在北京海淀区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的家起火,其妻马晴燕葬身火海,常林锋本人也被烧伤。随后,常林锋被控涉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2010年5月一审被判死缓;2011年4月,北京市高院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2013年3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罪名不成立。

  因检方证据不足,被控涉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常林锋被宣判无罪,此为近年来少有的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刑事判例。正因为它少,所以它成为新闻,而其所以进入公共讨论范畴,还在于该案所涉及的“疑罪从无”原则,虽早已名列法典,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却步履维艰。与之相应的,则是某些所谓“疑罪从轻”现象的盛行,包括聂树斌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在内的诸多案件,其根源亦要归因于此。

  王书金出现前,没有人会想到那个“凶残的犯罪分子”聂树斌可能是枉死的,就像在“死者归来”之前,没人会觉得佘祥林真的无辜一样。现在需要拷问的是,究竟是怎样的力量使得那些原本无罪的公民,在几天或者几十天的审讯中,奇迹般地“供认不讳”了。无辜公民的离奇遭遇,谁会是下一个?谁又能确信轮不到自己头上?而疑罪从无,便是为此创设的制度性防线。

  疑罪从无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标准,用T V B律政剧的流行说法,那就是“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现行刑诉法中的“无罪推定”表述,而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便应当认定其无罪,即法律规定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尽管,这并不代表对真正犯罪之人的轻纵,因为一旦有新证据证明其有罪,刑事诉讼程序依然会被重启,但即便有这样的兜底保障,却依然难以做到,内中缘由何在?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但依法做出的无罪判决所需要面对的,却是为办理刑事案件所启动的侦查、公诉程序,以及作为工作考核存在的结案率甚至错案率,当然还有被害人家属的苦苦期盼。也正是基于这些非法律的各色考量,并且经由行政权力、政法协调的压力与干扰,司法变得身不由己。以常林锋案为例,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常林锋在有罪供述和无罪申辩中游移,即便是有罪供述,也存在诸多细节矛盾与疑点,而对此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及超强度审讯嫌疑。个案无罪之后的追责与追究程序,也让司法裁判不得不顾及所谓“兄弟单位”的压力。

  最重要的现代刑事法律精神,法条表述微言大义,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是要多难有多难,而且逐渐异化为控辩双方(乃至侦控审三方与辩方)的拉锯,而忘掉了疑罪从无同样是对检控各方的要求。长期以来,“疑罪从轻”倒成了所谓体制内良心的表现,在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形下,以从轻发落的方式,为案件“留个余地”,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的结果,便是“留余地”的产物,但事实上“疑罪从轻”的实质,首先便是疑罪从有和有罪推定,然后才存在量刑上的从轻考量。公民无端被诬,数年乃至数十年的身陷囹圄,抛开司法正义不谈,不审慎的司法对公民个体所造成的伤害,终将是无法弥补的。

  “疑罪从无”判例,从根本上说是对人们观念的某种颠覆,究竟是“宁枉勿纵”,还是审慎而为?在某些甚至可能是全民皆曰“有罪”的氛围中,能否守住“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的底线,不仅是对司法机关的考验,也是对社会与公民理性的考验。“犯罪嫌疑人”称呼引入刑事程序很容易,但从程序到实体,从口头到内心,都认同“无罪推定”的现代法治精神,并竭力遵奉贯彻,却一定是一场艰难的跋涉。常林锋案作为“疑罪从无”的难得判例,应当有常态化复制的可能,这是对司法专业化、独立性提出的考验。

  法律必须被信仰,包括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法律精神同样必须首先被信仰,才有真正实践的可能。而也正是这些原则的广泛实践,才可能真正保障每一个公民都免于恐惧,享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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