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当下应援引“非典”等成例,就已知患者诊疗所产生费用,援引“特事特办”原则,尽快给出明确的救济意见。
由H7N9禽流感病毒导致的疫情,在江、浙、沪、皖三省一市截至目前已导致9人确诊染病,其中3人医治无效死亡,此外湖南发生一例H1N1流感死亡病例。
从报道中可知,几乎所有染疫者家庭,在不得不忍受亲人或亡故或命运叵测的痛苦之余,还要面对巨额诊疗费用。个别家属甚至窘迫到打算卖房筹款、却因住址被披露而担心卖房卖不掉。不明疫情的诊治,费用究竟如何解决是很多人的疑问。
2006年2月26日发布生效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第5.6条规定“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这个提法在当下显然失之宽泛:由于事发突然,且疫情特殊,至今染疫责任尚无从确定,且即便确定,规定中“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既可能是“公家”,也可能是企业或个人,甚至不排除是患者自身。
在实行全民医保的国家,即便疫情和病因不明,责任不清,只要患者确系染病,都无需为治疗及费用过多操心,但中国尚未实现全民医保,碰上“不明疫情”的突发症状,问题就会变得复杂:疫情不明,就意味着医疗负担将达到怎样级别,是个未知数,更意味着在确认H7N9病毒是“罪魁祸首”前就已染疫的患者,不但因这个不明的疫情耽误治疗,靡费诊费,而且这笔费用如何负担,就更说不清楚。
如今,疫源、传播途径、治疗方法,都还在调查、摸索中,但患者家属已经没法再等下去,必须尽快找到解决途径。参照国外和中国以往经验(尤其“非典”期间的经验),应该分别缓急,制订长短两策。
所谓“急”,所谓“短策”,即应援引“非典”等成例,就已知患者诊疗所产生费用,援引“特事特办”原则,尽快给出明确的救济意见,并迅速落实,解决患者家庭的燃眉之急。
所谓“缓”,所谓“长策”,即应对现有相关法规进行必要修订、补充和完善,以便日后发生类似不明疫情时,有关地方和医疗部门在处理诊疗费用时有法可依。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第七章中指出,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该地区的突发公共医疗卫生救急预案”,“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如今各地碰上的类似H7N9不明疫情诊治费用问题,正属于“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可谓名正言顺,正其时也。
□陶短房(学者)
相关报道见A04-A08版
(原标题:不明疫情诊治费用应“特事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