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丹:商业保险应在巨灾中承担更多责任

2013年04月26日13:43  南方日报

  洪 丹    

  雅安地震摧毁了不少人的幸福家园。不少网友发出这样的疑惑:如果是按揭贷款买的房子,正在还月供的房子倒塌了或者成了危房,是否还要继续还月供?有律师表示,如果地震中你房子倒了,房子按揭的月供,你还得继续还才行。

  在没有购买任何商业保险的前提下,律师的说法是完全正确的。贷款是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房子是抵押物,是补充。即便房子没有了,抵押物丧失,也不构成不还贷的理由,只能由房屋所有人自行承担房屋损毁的损失。但是,像这种房子没了,却还要还月供的情况,对于失去房子的人来说,显然是雪上加霜。于是,人们把目光纷纷投向了商业保险。现实中,房贷险,全称“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倒是比较靠近这种财产损失险。这一险种是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为防范信贷风险建议贷款人购买的保险,在2006年之前属于强制投保险种,是各家商业银行审批房贷时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但由于强制房贷险更多是出于保障银行收贷风险考虑,却将保费转嫁到客户身上,被质疑为“霸王条款”。再者,从经验数据上看,房贷险的出险理赔率极低,强制投保难有说服力。因此,自2006年后,这一险种成为自由投保类型,从此淡出人们视线。然而,每逢一些诸如火灾、泥石流、台风暴雨等特大灾难出现时,人们便又开始关注这一险种。

  可惜的是,地震以及地震引起的次生灾害是这一险种的免责条款。对家庭财产而言,一般的家庭财产保险均将地震风险列为除外责任。地震破坏面积大,后果严重,损失难以估量,灾后的重建花费巨大,远远超出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商业保险的不堪承受之重,因此保险公司不会轻易承保地震风险。也就是说,即便个人想购买,成本高昂不止,甚至都找不到投保的保险公司。而每一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商业保险的赔付额度总是差强人意。之前云南彝良地震,震后的第4天,当地统计损失已超过37亿元,但各保险公司的赔付合计不到21万元。在“5·12”汶川地震理赔中,尽管保险公司采取了诸多简易理赔措施,但是,直接经济损失超过8000亿元的汶川地震,获得商业保险的赔付额仅为18.06亿元,远低于国际36%的平均赔付率水平。在历次巨灾损失中,商业保险的补偿比例均不足2%。

  我国当前的巨灾风险管理主要采用的是一种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紧密配合、以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为主的模式,并没有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体系。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地震险,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没有政府的主动参与,商业保险公司认为经营风险高、承保率低,不但无利可图,还可能“血本无归”。正是因为缺乏巨灾保险制度,使得我们在应对突如其来的灾难时显得有些措手不及。

  汶川大地震后,国家高度重视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均开展了课题研究,日前中国人保财险执行副总裁王和亦撰文呼吁“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刻不容缓”,但由于包括可行性与操作性等在内的各种原因,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建设仍处在研究规划阶段。当地震又一次袭来,巨灾保险制度是否应该有提上议事日程,是否应该让商业保险承担更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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