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庆宝
李天一案是众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中的一例,无论他的出身、家庭背景、教育程度如何,都改变不了他属于未成年人的基本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公安等执法机关都无权向媒体公布李天一及其同案的任何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或者被动公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不但是错误的,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正是因为舆论和网民了解了李天一的违法犯罪信息,才引起炒作,这完全背离了法律保护特殊群体权益的宗旨。
网民因对李天一家庭背景的兴趣浓厚而高度关注案件信息,且不断提出要求执法机关必须告诉大家案件进展,以及试图通过舆论和网络监督的力量,把本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处理的案件公之于众,更给这类案件的正常侦查、起诉、审理造成必须公开信息的误导,让这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信息摆在公众面前,接受检阅、评判、奚落。这样一来,法律的特殊规定岂不成了白纸一张,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就要受到舆论和网民浓厚兴趣的驱使,而被打开一个突破口,变得毫无确定性和权威性可言。
有观点认为,既然李天一的信息能公开,为啥同案其他人的信息就不能公开,何况其中还有一个成年人,该成年人的信息应当不受法律特别规定的保护。可如果把成年人的信息全部公开,将来即使进行非公开审判,但通过新闻报道,他的几个未成年人同案犯的信息也就顺其自然地公开了,场景再现、证人出庭、证言宣读,哪里还存在隐私保护可言?由此可以肯定的是,李天一案属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同案的那名成年人同伙的信息,因保护李天一等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而不能公开。
纵观李天一案,因它发生在舆论和网民极为活跃的时期,网民对各类信息公开的诉求是十分强烈的,网民在发出认同或者反对的声音时,可能会忽略法律的明确规定,会不知不觉为追求司法公开公正的社会正义呐喊,却忽视了另外一个层面的正义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正义的存在。当然,舆论关注社会热点、名人案件、富二代案件都可以理解,因为某些特殊案件的发生,可能造成的社会后果极其严重,对社会价值观有着直接的负面影响,必须引起决策研究部门的高度关注。如何让社会保持健康运行,每一位公民都抱有积极推进社会发展的信心,并以实际行动捍卫社会公平正义,自觉抵制违法行为、有违道德规范的行为,是值得予以充分肯定的。
当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政府实行的是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方式。也就是说,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学校、家庭、社会都负有责任;如果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学校、家庭、社会都不能推卸责任,舆论和网民包括学校、家庭和每一个人,都应当从爱护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关爱未成年人,帮助他们顺利度过容易犯错误的青春期,将来成为对社会发展建设有用的人才。▲(作者是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