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昌俊:围观曾成杰案,重申司法正义

  □华西都市报特约评论员朱昌俊

  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其女儿在微博称,执行死刑当天没有接到通知,没有见到父亲最后一面。对此,长沙中院先后发3条微博回应,称罪犯曾成杰在死前并未提出会见亲属的要求。

  自曾成杰的女儿发布微博,到长沙中院连发3条微博回应,短短数小时之内,爱好公义的人们,聚集于舆论场,从各个侧面试图还原该案中的漏洞与过失。各方论说方向或许不同,但当事法院剥夺了曾临刑前的会见权,构成对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的双重违背,确是不争事实。

  面对质疑,长沙中院第一次回应称,“临刑前会见”无法律规定。而事实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规定:在执行死刑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其后,惮于舆论质疑,长沙中院表示:在验明正身之时告知了会见权,但曾未提出要求。然而,从程序上来看,若其果真履行了告知义务,应公示告知文书——更关键的是,验明正身已属于临刑前的最后一个环节,在这个时候告知,已无兑现此权利的可能。

  须知,若权利无法实施或无保障,则告知无意义。作为罪犯的曾成杰,其由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同样不容侵犯。当这一起个案搅动人们对于司法正义的企盼神经,实质被触动的是,一个社会的底线如何被筑牢的问题。面对这种发自社会肌理的吁求与企盼,改变和解决问题的希望,实在不应该一次又一次止步于舆论场上的热议。

  正如人民日报官方微博所呼吁的,司法机关,请拿出直面问题的勇气。你们的每一次裁决,都可能成为司法进步的台阶,也可能让公平正义远离!这起个案能否开启有关司法正义的重申步伐,善良而又热爱公义的人们,仍在等待与观望。

(原标题:围观曾成杰案,重申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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