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社会抚养费公开遇阻 主因是部门利益

2013年08月24日03:00  南方都市报

  社会抚养费话题,近期因浙江律师吴有水的一系列信息公开申请而引来密集讨论。日前,广东省人口计生委复函称,据前国家计生委的有关规定,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总数和征收总额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和扩散,故而决定不予公开。

  7月初,律师吴有水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12年度的社会抚养费总额、预算、开支以及审计报告等情况。针对同一个信息公开诉求,截至目前收到的答复却姿态各异:福建、广西、海南等10个省份给予了回复和提供相关的数据,有21个省份没有回复,或回复中没有提供具体数据。21家未回复中,还分“告知延期答复”、“只告知抚养费总额、其余不掌握”以及根本不答复。

  与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置若罔闻相比,广东省人口计生委的“决定不予公开”或算有个交待,尽管是拒绝。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时限、答复形式均有明确规定,即便是拒绝公开亦应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形式予以答复。律师吴有水已就多省份计生、财政部门不予答复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值得深思的是,围绕社会抚养费的公开与否,为何不同的地方政府部门会采取如此姿态各异的应对方式?

  在广东省人口计生委的答复中,对程序性规定援引,尚且指明了具体的规章、条款,但偏偏对不予公开的关键性依据,却只使用了“有关规定”这样的模糊措辞。究竟是哪项前国家计生委的规定,明确标明社会抚养费总额、案件数未经批准不得公布?如果此项规定确实存在,本轮信息公开申请中包括福建、广西、海南在内多达10个省份,是否反倒违了规?何况,即便该项规定存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由国务院颁行的行政法规,其效力等级明显高于具体部委的规章,依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也应优先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明确将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列为“应当主动公开”的范畴,社会抚养费作为计生部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大块内容,属于“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本身就是乡镇人民政府的法定重点公开信息,可见各种不宜公开的理由并不成立。政府部门不积极公开,最重要的原因或仍在于罚则模糊且相当有限,不公开、延迟公开甚至不理会公民的公开申请,都无须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社会抚养费的信息公开,不仅合乎法律法规要求,而且也并非涉密事项(起码尚无一家政府机关以此理由拒绝公开),长时间不公开所导致的监督缺失,不仅让社会抚养费去向成谜,而且直接阻碍着相关领域改革的推进。公民追问社会抚养费数据信息,旨在追踪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的支出情况,进而探讨社会抚养费本身的存废问题。数据公开是第一步,申请公开遇阻的局面,亦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个中阻力与顾虑的部门利益考量。

  尽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但各级政府预算公开时却并未对此进行单列。现实的操作中,社会抚养费大比例返还给计生部门的情况已非孤例,社会抚养费甚至已成为计生部门经费的主要来源。在如此利益格局之下,一开始曾经赋予社会抚养费的那些意义,显得虚无飘渺。现行法律规定超生者缴纳的是社会抚养费,而非罚款,该收费曾被解释为超生者“侵占社会公共资源而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但其使用现状却成了靠超生者缴费来支撑计生部门运转。对此种状况的科学研判与改革尝试,同样需要首先公开相应数据,进而讨论该种收费的合理性用途与可行性监督。

  社会抚养费数据的公开与否,形式上事涉政府信息公开与财政透明,内里却隐含着计生政策改革,以及既得利益部门(群体)是否已然异化为改革阻力的问题。抛开部门利益的考量顺势而为,是公众对目前仍不愿公开、寻找各种理由躲闪的地方,最大的期待与督促。

(原标题:[社论]社会抚养费公开遇阻,部门利益牵绊是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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