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光清 喻少如
当下媒体曝光不少流动人口面临一些办证难、讨薪难、维权难的困境,甚至是发生一些自焚维权的极端案例。其实这些人可通过行政、法律渠道或通过共同协商、仲裁调解等方式维权,也就是说,他们可以通过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或社会救济的方式来维权。权利救济是应然权利、法定权利转为实然权利的重要保障。如果权利救济体系不完备或救济渠道不通畅,公民基本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并可能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
从现有制度环境看,中国公民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但是,中国权利救济体系尚不完备,一些基本的公民权利难以获得有效救济,即便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也不能有效转化为实然权利。流动人口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救济问题更加突出。
对流动人口来说,司法救济是最权威的权利救济方式。当前,流动人口司法救济机制存在缺陷,救济的主体和权利范围窄。依照司法便民原则,应强化流动人口司法保护的效果和力度,通过完善社会支持体系提升流动人口诉讼实施能力。同时,还应开通“绿色通道”,补足流动人口应当享有却难以实现的司法救济权利,从而达到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实质正义的司法目标。
相对司法救济来说,行政救济因其便捷性、及时性和裁决易于执行性而具有独特功能,尤其对于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行政救济更具优势。行政救济机制目前也存在一定制约性因素:管控型的流动人口治理思路亟待改变,行政救济的范围有待扩大,容易出现梗阻现象,信任程度偏低等。应该从加强流动人口权利保障的行政立法、拓宽行政救济渠道、扩大行政救济范围和完善行政救济机制等方面来优化流动人口行政救济体系,真正做到有权利必有救济。
当前,社会救济正在成为流动人口权利救济的重要方式。中国社会力量不断发展与壮大,成为社会救济的重要社会基础。应当积极促进流动人口中社会组织和准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引导作用,提高对流动人口权利救济的能力。网络媒体改变了社会舆论的格局,网络维权正在成为一种新的权利救济方式。但是,由于网络舆论与社会舆论存在很大差异,容易被他人操控,或者偏离维权者的初衷。
私力救济是一种底线救济方式。总体看,流动人口选择私力救济的手段多样,出现了借助群体力量和社会力量的新动向。导致流动人口选择私力救济的动因主要有:行政和司法的公力救济实效性有待提高,流动人口维权成本偏高,传统权利救济观念影响等。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权利救济的主要手段,社会救济是重要的补充手段。当前,应不断优化流动人口权利救济体系,并保障流动人口权利救济渠道的通畅,从而有效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利,避免极端维权事件的发生。▲(作者分别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