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锐:能否把准生证作为结婚证附件发放?

2013年10月17日10:24  海外网

  孩子还没出生,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辖区的准妈妈张女士已经感觉“操碎了心”。她于今年3月怀上头胎,并按医院指导从6月份开始办理“婚育情况证明”和“准生证”。4个月下来,她往社区跑了近20趟,事情在争吵中一点点推进,但至今,证明还是没有开出来。

  行政手续繁琐、办证难的情况,早就是老百姓抱怨多年的老问题。应该说,经过多年的改革,我国行政审批的事项和手续都已大幅简化,但无论从老百姓的感受,还是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审批次数还是太高。

  有些证,本不需要办;有些证,本不必规定如此繁复的手续;有些证,被执法机关作出了超出规定的要求;有些证,在技术上本可以实现异地办理,却仍被要求回家乡办……在某些情况下,公务人员有着过多的自由裁量权:手松则成,手紧则不成。正是以上因素成就了一个终极问题——“中国式证难办”。

  张女士为办一个准生证4个月内跑近20趟,从小肚子跑成大肚子愣是没把准生证“跑”下来,这足以把“中国式证难办”问题凸显得淋漓尽致。

  目前,准生证在各地仍被视为一种控制计划生育的“行政许可”,如果没有事先办下准生证,即便在实体上符合生育条件,也将承担巨额的生育抚养费,除此之外,它还和新生儿上户口挂钩。现实中,准生证被单独列出,不仅耗费巨大的办证成本,客观上也可能导致权力“寻租”现象。

  让人不能容忍的是,在张女士的案例中,当地执法部门并没有对法定要求予以公示,更没有完全依据规定办事,徒增程序。他们要求张女士提供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初婚证明等一系列资料,而张女士居住的居民楼被划进新建小区,开发商并没有跟办事处对接,这使得该楼成了无人管的区域,开具初婚证明难上加难。

  其实,协查、核实夫妻婚育情况本是执法部门的义务,怎就成了办理准生证的必要条件?河南省从2013年2月开始对此实施承诺制,受理地经多次核实仍不能掌握夫妻婚育情况的,或在规定期限内得不到协查信息反馈的,可以由夫妻写出书面承诺书。

  然而,直到张女士提出“夫妻自己写承诺书,不用开婚育证明”时,才拿到了格式表格。执法机关事先并没有对“承诺书制度”进行有效公示,也没有从便民的角度主动提出相关规定,反而列出诸多要求。对此,我们不禁要问,夫妻双方的承诺书,与所在社区有何关系?这是不是变相的“证套证”?张女士所在的居民楼缘何成了没有对口街道办事处的“真空地带”?

  如此一来,再便民的举措也将被这样的执法作风吹歪。在笔者看来,治理准生证乱象的最根本做法就是让其由“行政许可”转化为“行政备案”,在发结婚证的时候,就把准生证作为一个附件发放。批准结婚即意味着批准生育,这本就是基本常识。

  (舒锐,法官,海外网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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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N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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