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兵:公开陈永洲视频涉嫌泄密

2013年10月26日21:22  新浪评论

  何兵

  上午在网上看到中央电视台播出陈永洲的认罪视频,我很吃惊。下午又从网上看到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严厉谴责陈永洲的消息,我更吃惊。新闻工作者协会声明称:“现经公安机关查明,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受人指使,于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间,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连续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大量失实报道,多次收取他人提供的“酬劳”,致使中联重科声誉严重受损,导致广大股民损失惨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其有罪。”本案尚未进入审判程序,甚至连公诉阶段尚未进入,陈永洲就被确定“有罪”,并对其“严厉谴责”,中华新闻工作者协会何其莽撞?

  更严重的问题在于,中央电视台播出陈永洲所谓认罪视频,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国家保密法》第8条第6项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陈永洲的认罪视频,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属于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核心秘密。律师们在侦查阶段通常都无法获取,即使获得也不得公开。河北的一位律师就因为给嫌疑人家属看卷宗,被指控犯有泄露国家秘密罪。此等核心秘密,央视何以获得并公开播出?这段视频无论是公安制作,还是央视自己采访,其内容涉及犯罪核心信息,依法皆不得公开。比如陈永洲在视频中说,受“他人指使”。此处的他人是谁?是他还是他们?他们知悉陈永洲供述内容后,将会尽可能毁灭证据,或者串供,或采取其它防范措施。陈永洲供述收了“50万元”。此50万元是何人以何种方式支付?证据何在?相关人员都可能采取毁灭证据、串供等防范措施。

  刑事诉讼法理上,有“侦查相对公开原则”。此处的相对公开,是指将一定范围的信息向犯罪嫌疑人亲属和律师公开,而不是将核心证据向社会公开。我国刑事诉讼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会见嫌疑人。律师只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如获得核心信息,不得向嫌疑人亲属或他人透露,否则很有可能被刑事指控。

  央视这一次走得太远了。

(编辑:SN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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