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少来:改革应拒绝“低质公平”

2014年10月21日07:34  环球时报 收藏本文

  周少来

  社会公平,是理想社会的内在要求,但何为“公平”,则见仁见智。在大部分人认为“公平”成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及依法治国的主要目标之一时,很多人都认为自己应该是“公平”扶助的对象。但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是,打工者与老板、无权者与有权者、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既得利益者与最少受惠者,能有一样的“公平”要求吗?“公平”观念和主张的不同、差异,甚至矛盾和冲突,是“社会公平”难以实现的思想观念根源。

  社会公平,源于人人平等的道德尊严,但其落地实现,则依赖于生产发展和经济繁荣的物质基础。而要经济发展,就要有刺激和促进发展的产权结构和激励机制。“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难以形成有效的效率激励机制,“死水一潭”的“低质公平”,最终损害的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更难以促成高质量的“社会公平”。

  但效率与公平,不是“效率优先”或“公平优先”,简单一句话就能化解的。现阶段,改革和法治追求的社会公平是平等权利基础,加上分配保障制度的“阶段性平衡”。“人人生而平等”,但现实中“不平等”是从出生一刻起伴随终生的“自然常态”和“社会必然”。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竞争社会更是无时无刻在扩大和延伸着“不平等”。

  “权利公平”的不到位和残缺,“规则公平”的不健全和漏洞,“机会公平”的不平等和缺位,在分化和撕裂着社会阶层,在阻塞着社会流动的渠道和路径,时刻“倒逼着”政府改革的动力和进程。这是“社会公平”亟须解决的问题。

  就当前炽热的中国社会来说,有权有势者更多地是要求特权和保护,无权无势者则更现实地要求公平和正义。打破特权,打破垄断,面向底层,面向民众,让大众共享改革的红利,则是深化改革举措的“公平”面向。

  然而,面向“社会公平”的改革,不是一两项举措就能轻易实现,这是一个复杂的治理体系重构工程,有其内在的制度逻辑和制度环节。具体来说,首先,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逻辑起点和制度前提,只有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权利公平,才能保障人民平等参与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也只有人民平等地参与政策和法律等“规则”的制定,才能使各方的利益和要求得到充分地体现和保障,才有下一步实践中的“规则公平”。

  其次,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核心和关键。既然人人不平等是“自然”的事实,竞争性社会的效率也要求一定的差异和激励机制,保障每个人的才能都能得到充分发挥的“规则公平”是一个关键,让每一个人在公平的制度和政策之下“平等”竞争。也只有制度化和法治化的“规则公平”,才能为“规则”之下的“机会公平”和“平等发展”提供强大的制度基础和保证。

  第三,机会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体现和目的。只有在权利公平和规则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够保障人人平等发展的权利和机会。社会中“最少受惠者”的“机会公平”,是检验“社会公平”的最终和有效标志。“农民工”融入城市不再受到户籍歧视,农民工子女得到受教育的“公平机会”,每一个人拥有

  “梦想成真”的“公平机会”,“中国梦”的实现才算“普照众生”。▲(作者是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

(编辑:SN090)

文章关键词: 社会公平 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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